《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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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将拟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6-05-30 11:56:18 来源: 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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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拟制定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现公开向市民征集对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并在7月3日前把意见和建议在市政府官网留言,或发至邮箱fsc60390728@126.com。

  重庆晚报记者注意到,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五十九条,不但对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还对食药监、卫生、市政等部门不认真履职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悬挂摆放备案信息卡

  征求意见稿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内或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内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重庆晚报记者看到,在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摊贩部分,共有九条。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实提供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项目、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药监部门应当根据食品摊贩提供的信息,制作并向其出具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备案卡,接受社会监督。未公示备案卡且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

  不准卖散装油散装酒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裱花蛋糕;(三)生食水产品;(四)散装食用油、散装酒;(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此外,食品摊贩不得有以下行为,包括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票据凭证保存六个月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此外,还应保存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征求意见稿对食品摊贩的经营区域进行了明确划定:由乡镇、街道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五十米内,不得设置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毁证据罚五万元以上

  征求意见稿还对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包括未按规定配备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未按照规定要求贮存、运输食品;使用的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未分开使用——这些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此外,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食药监部门给予警告,存在故意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小作坊 不准生产勾兑酒

  征求意见稿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果冻、饮料等食品;

  (三)用勾兑工艺生产加工的酒类;

  (四)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的食品;

  (五)食品添加剂;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药品安全考核 重庆全国第一

  重庆晚报记者昨日从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悉,重庆食品安全形势平稳向好,在国务院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中央综治办共同组织的对各省(区、市)2014年和2015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中,重庆分获第五名和第一名。

  目前,我市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为“一院四所”(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和万州、涪陵、黔江、永川4个检验所),实现全市所有区县抽检样品两小时送达的目的。

  此外,2014年和2015年,分别有4个和7个区县在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考核中被扣分,共有5人因食品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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