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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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被造谣”后该如何维权?

2017-08-11 13:33: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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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志鑫 广东龙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回放
    自2015年5月底,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对网络谣言公开宣战,与谣言传播者对簿公堂后,农夫山泉、肯德基、康师傅、王老吉等多家被网络谣言中伤的大型食品企业纷纷拿起法律武器,要求造谣者给予相应赔偿。无独有偶,2017年5月6日,一段发布在各大社交网站上的《地沟油被金龙鱼回收,转发出去传播正能量》的不属实视频,迅速引起了各大视频网站和媒体的转发,一下子让消费者心生恐慌。网络造谣不但对金龙鱼品牌造成了严重损害,而且对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在地沟油事件发生后,金龙鱼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一方面向警方报案,通过警力抓捕造谣者;另一方面,悬赏1000万元追讨“地沟油被金龙鱼回收”的网络谣言黑手,并且公司还出资3000万元设立专项打击网络谣言基金。“金龙鱼地沟油事件”造谣者已被捕,但是食品安全造谣的问题仍然存在,需要社会、政府等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律师观点
    上述案例反映出一种现象,即近年来屡禁不止的个别不法分子肆意编造、散布、传播食品安全虚假信息的社会现象。针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食品企业应坚决拿起法律武器追究相关不法人员、机构的法律责任。目前,对食品安全造谣行为的处罚还相对较轻,违法成本较低,相关法律尚不能起到高压“威慑”作用,还有待完善。笔者呼吁全国人大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法律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及时弥补法律短板,对食品造谣行为“直接入刑”,以长期保持对食品造谣行为的严打态势,从而有效整治谣言屡禁不止的怪现象。
知识延伸
    在维权之前,公众有必要先了解有关食品安全造谣行为的维权途径及方法。可以说,追究食品安全造谣行为有3种途径及方法。
提起民事诉讼,追究造谣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
    此类针对具体企业的“食品安全造谣”行为,因为不实信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必然对相关企业的名誉权造成侵害。食品企业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向被告住所地、被侵权企业住所地其中之一的基层县、区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提起诉讼前,关键要做好取证工作。取证可以通过公证机构对有关微信、网页信息进行固定,也可以借助公安机关侦查确定事实,或通过向腾讯等平台运营商发送律师函要求采取措施并配合披露相关线索,之后将获取的公证书、运营商后台数据等作为起诉的证据,第一时间确定造谣者的身份及其“造谣”的证据。在法律上,微信、网页的信息须要经过公证机关或侦查部门确定后,方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所以,取证工作的有效性是关键。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或法人故意捏造不实信息加以散布、传播,对特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含法人、自然人)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贬损,造成其企业声誉、个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具体责任如下: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中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被侵权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计算,可以按照因侵权而造成的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如果损失难以计算,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网络服务商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对造谣者进行治安处罚,同时向法院起诉进行民事索赔。
    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再向法院起诉进行刑事附带民事索赔。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目前对于不同类型的食品造谣行为,可能涉嫌以下几种犯罪:
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仍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犯罪须涉及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编造其他虚假信息不符合该罪名构成要件。
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2年以下有期徙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该犯罪须有特定的受害对象,否则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③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家介绍:刘志鑫,深圳执业律师,食安(深圳)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兰州大学政治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西安交通大学药学专业在读。专注于食品药品领域的专业法律业务研究,现为香港知名品牌衍生集团等多家食品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系知名食品杂志《食品安全导刊》特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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