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下的食品标签

2017-09-13 17:20:06 来源: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中国《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下的食品标签和规则
□ 陶鑫 谢佳岐 美国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一切说明物,是企业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基本载体,是消费者判断和选择食品的最直接依据。可以说,食品标签是连接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重要纽带。
    食品标签的法律定位
    食品标签是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之一,也是取得食品市场准入和食品生产许可的重要标准之一。我国关于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他按照不同食品类别所规定的食品标签法规及国家标准主要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食用食品标签》等。近几年,我国食品领域法律法规的变动频繁:
    2011年4月20日,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正式替代了已实施7年的GB 7718-2004。新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生产者及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GB 7718-201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标签标示方面提出了更详细、更严格的要求。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设立了专门章节以规定食品标签的相关问题。《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明:①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②成分或者配料表;③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④保质期;⑤产品标准代号;⑥贮存条件;⑦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⑧生产许可证编号;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要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目前,我国的食品标签法律规定比较全面,但在实际操作和监管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每年仍有大量企业因食品标签问题引起的食品安全或消费者侵权的案件发生,更有甚者存在不合规的违法行为。
    企业的合规风险
    企业食品标签不合规的风险来自于食品标签应包含的内容标示方面,主要表现为无标示、违法标示、模糊标示和歧义标示。以上不规范标示及违规标示一度成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遭遇食品安全诉讼的主要原因。
    无食品标签及粘贴违法食品标签是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行为,新《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无标示和违法标示的处罚力度,将“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改为更严格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为何一再严抓无食品标签和粘贴违法食品标签的行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又为何使自身面临此类合规风险?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缺乏对食品标签法律法规的重视,忽视国家规定的食品标签更新变化;第二,旧法的食品标签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企业甘冒违规风险;第三,企业生产流程存在缺陷,忽视食品标签出厂检验,标签管理工作不到位。
    《食品安全法》针对模糊标示和歧义标示等不规范标示新增了食品标签“瑕疵”责任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一百四十八条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作为处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除外条款。
    存在标签“瑕疵”的食品是否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被免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目前来看,只有该“瑕疵”同时符合不影响食品安全及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两个条件才能被豁免或减轻相应责任。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而言,认定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必须符合以下三方面内容:首先是标签内容齐全、真实、合法;其次为标签内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将应当标注的内容全部标注,没有出现漏标、少标事项,却不得标注法律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最后是标签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比如不得对食品的制作工艺、功能、适用对象等方面进行毫无根据、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宣传,以诱导消费者选购。只有做到以上三方面标准才可能被认定该标签“不影响食品安全”。
    对企业而言,食品标签的最大合规风险即最大难题在于何为“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通过对以往食品标签纠纷案例的研究可以发现,以下情况容易成为“误导”的争议点。
    ·食品名称标注不规范:食品名称是标签标注的最主要内容,企业未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者利用字号、图形、符号等方法,使用消费者容易混淆、模糊的名称。
    ·配料表标注不规范:未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标示具体配料名称或食品添加剂名称,未标示复合配料名称等情况。
    ·净含量和规格标注不规范:净含量与食品名称不在包装物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而标注在反面或侧面,字符高度不符合要求,计量单位不符合要求等。
    ·造成消费者误导的其他情况:包括产品等级标示、执行产品标准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储存条件等。
在现有的审判实例中,标签文字使用不产生错误理解的错别字和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的标点符号和标示单位;不产生错误理解的同义词等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企业自身监督检验能力亟待增强
    目前来看,食品标签瑕疵责任的豁免因其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对不影响食品安全和造成消费者误导的具体标准,因而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国家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增强对食品标签安全的监管检查力度以保障我国食品安全事业稳步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增强自身监督检验能力规避食品标签合规风险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企业标签安全重要性的宣传与培训: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从意识上重视食品标签对食品企业的重要性,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标签真实、准确性的培训。
    ·建立企业内部食品标签审查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查制度,详细划分食品标签设计制作流程,使食品质量和食品标签信息对称,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标签审核的方式严控食品标签问题。
    ·建立专业标签标准研究团队:不同种类食品的标签制度处于动态更新状态,企业应建立专业标签政策标准研究团队,关注更新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根据不同食品的类别确定其适用的最新标签标准。
    《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出台,既是对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保护,也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保护。食品企业应充分重视食品标签问题,及时了解并关注国家食品标签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从标签设计环节到食品生产环节同时增强对食品标签制作检验的重视。增强企业自身检验能力,加强对企业质检人员的日常监督和培训,设置法务团队。在必要的时候积极寻求外部律师的协助,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和国家标准。
专家介绍:
    陶鑫律师(Xin Tao)是Hogan Lovells 华盛顿办公室的资深律师,其执业领域侧重于美国的食品药品法。凭借对美国监管系统的深刻了解以及自身的生物化学背景,陶鑫律师曾助力很多的食品、保健品及药品公司制定产品出口及上市的合规策划,并帮助企业应对政府调查。陶鑫律师同时参与主导了多个食品药品公司兼并收购的海外尽职调查。
    谢佳岐律师是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资深律师,专注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医疗领域,其经验涉及此领域内各种监管事宜。谢律师熟悉产品审批、临床试验、不良事件报告、产品召回、标签、广告要求,以及遵守中国有关本地制造和全球分销的法律法规。谢律师为美国多家顶级医疗集团在中国合资设立医院或提供管理服务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食品 通则 安全法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食安观察-《食品安全导刊》杂志官方网站 © 2012-2025 食安观察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7530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5079, 1101055372号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金融街长安中心5号楼4层403(邮编100043)

联系电话:010-88825653   18500121702

稿件查询:010-51919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