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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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谣言治理的法律分析

2018-09-19 11:08:33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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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佳岐 徐岚 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

□陶鑫 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华盛顿办公室

从“塑料紫菜”、“海绵八宝粥”到“柑橘打甜蜜素”、“无籽葡萄喷洒避孕药”,近年来各类食品谣言层出不穷,互联网已成为当下食品谣言传播的重灾区。围绕食品安全的各类谣言频现,引发了公众“舌尖上的焦虑”,不仅影响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还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食品安全谣言在严重损害涉事企业声誉的同时,还会影响到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秩序,其带来的危害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食品安全谣言的定义与现状

2017年7月14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凡没有事实根据或者缺乏科学依据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均可判定为食品安全谣言”,即食品安全谣言是指没有事实根据或者缺乏科学依据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通知》为判定什么是食品安全谣言提供了具体的定义标准。

2018年7月17日,在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数据中心的指导下,中国健康传媒集团发布了《2017年食品谣言治理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传播较多的前5类食品谣言依次为:水果、肉及肉制品、水产及其制品、米面粮油、蔬菜。从传播渠道来看,微信已经成为传播食品安全谣言的主平台,小视频成为食品谣言传播的重要形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应急处处长方晓华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食品安全谣言目前主要有3个特征:一是标签化,谣言普遍带有“致癌”、“有毒”、“激素”等关键词,用夸张的词语吸引网民眼球;二是视觉化,利用图片和小视频使谣言传播更加“逼真”;三是社交化,微信、微博等常用的社交媒体平台成为谣言传播的主要渠道。

国家对食品安全谣言的治理

目前而言,食品安全谣言问题的治理已成为食品行业关注的重点问题。《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公开准确、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并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普及活动,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动态监测,及时组织辟谣,严厉惩处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

由于信息发布渠道的多元化、即时化,食品安全谣言治理的预防性辟谣尤为重要。2015年8月,国家网信办等政府部门指导新华网组织成立了中国食品辟谣联盟。截至2018年1月,中国食品辟谣联盟共发布70余条权威辟谣信息,发布及转发相关食品科普信息累计1000条。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了辟谣平台,发布科普知识和科普视频,重点打击典型谣言;通过数据分析梳理季节性谣言,开展预防性辟谣,有效控制了谣言增量;从源头上打击食品安全谣言,对治理食品安全谣言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治理食品安全谣言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制。《通知》规定,散布食品安全谣言者应依法追究谣言侵权方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2017年,仅公开报道就有50余件(次)食品谣言处罚追责案例,其中9件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40人被处以行政拘留、7人被处以行政罚款等其他处罚。

食品企业的救济途径

作为食品企业,如何在食品安全谣言频发的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一家食品企业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目前而言,治理食品安全谣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途径,同时,食品企业也可以借助下述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私力救济

“谣言涉及的当事企业是辟谣的第一责任主体。对于明确指向具体企业的谣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责成相关企业发声澄清”。因此,建议食品企业在面临食品安全谣言时,主动发布澄清说明或公告。同时,建议食品企业加强自身的谣言预防工作,通过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活动,宣传食品安全的科学知识,使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关于本企业食品产品的科学信息。如康师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创立食品安全科普创新公益大赛,并通过进入校园进一步扩大科普范围。

另外,食品企业也可以通过举报的方式进行救济。一方面,食品企业可以向相关网络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进行举报,如中央网信办下属的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接受各类主体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举报。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将依据相关规定转交各地网信部门、相关网站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另一方面,网站及自媒体是食品安全谣言的主要载体,食品企业也可以向网络运营者举报,借助网络运营者的力量打击食品安全谣言。

2 社会救济

食品企业可以借助网络资源发布食品安全谣言澄清公告,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网站、自媒体等网络运营者对食品谣言的自纠和清查行为也能够有效的帮助食品企业降低遭受食品安全谣言侵害的风险。根据《通知》,凡经权威部门认定的食品谣言,一经发现,网络运营者应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从维护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微博、微信等平台也应及时清查发布食品谣言信息的相关平台账号,对违规内容和评论一律不予以通过,对严重违规的账号要严肃查处。

3 民事途径

面对食品安全谣言,食品企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散布食品安全谣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食品企业可以要求食品安全谣言侵权方删除网络谣言,若对食品企业造成实际损失,则可以要求食品安全谣言侵权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4 行政途径

行政途径的救济是食品企业借助国家公权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之一。对于食品企业而言,一旦发现有人散布食品安全谣言,可以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借助国家公权力保障自身权益。《通知》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接到食品安全谣言报案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法罚》(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惩处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调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8年7月,贵州榕江的司某在其新浪微博发布信息称:“贵州省榕江县江西码头菜市场吃猪肉中毒死亡50人,受伤治疗181人,以后大家吃猪肉要小心中毒”的谣言,同时附上一段部分中毒人员在县医院接受治疗的视频。由于该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榕江县公安局立即开展调查并将违法嫌疑人司某抓获。经审讯,司某对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榕江县公安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司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5 刑事途径

刑事途径的救济也是食品企业借助国家公权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消息,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散布食品安全谣言的,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017年7月15日,王传国用手机偷拍桃农往蜜桃上喷水的4段视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自行杜撰配音,称桃农正在往蜜桃上喷洒防腐剂,并将视频公开发布到微信朋友圈和快手APP。王传国发布的视频在网络上迅速发酵,网传“临沂蜜桃喷洒防腐剂”事件引发多家电视媒体的关注。实际上,桃农王某向蜜桃喷洒的是清水而不是防腐剂,向蜜桃喷洒清水是为了给蜜桃降温,使蜜桃颜色鲜亮。2017年11月,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认定“蒙阴蜜桃打防腐剂”为捏造的事实,给蒙阴桃农造成重大经济和商品声誉损失,因此判处被告人王某国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在该案中,王传国捏造并散布虚假消息,损害了蒙阴蜜桃的品牌声誉,给品牌造成重大损失,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损害商品声誉罪。

综上所述,治理食品安全谣言是保证我国食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必要举措。治理食品安全谣言,需要企业、媒体、政府部门等多方通力协作,充分交流,广泛参与,建立起社会多元主体共治谣言的长效机制和多元信息交流平台,从而形成全链条立体式的治理模式。从食品企业自身的角度而言,食品安全企业应注意预防食品安全谣言,在面对食品安全谣言时承担第一责任主体的责任,主动澄清谣言,并运用社会救济和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共筑食品行业健康安全发展的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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