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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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构建及案例分析

2019-02-22 15:39:48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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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盛齐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食品安全风险。本文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角度提供了化解食品安全风险的方法和途径,分析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社会性作用,并以2个实际案例分析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关系。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背景情况
 
  2015年10月实行的新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为了解广大市民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知晓率,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搜集了一组网络调查数据,对227名在线网民进行调查,64.32%的受访者没有听说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在发生食品安全风险时,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救助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消化风险,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有利于加快监管部门职能转变,优化食品安全治理方式,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必须澄清一个客观事实,没有一个行业是没有风险的,交通运输、生产制造、建筑施工、医疗医药等行业都存在风险。通俗地讲,风险就是发生不幸事件的概率。“风险”一词的由来,最为普遍的一种说法是,在远古时期,以打鱼捕捞为生的渔民们,在长期的捕捞实践中,深深地体会到“风”给他们带来的无法预测无法确定的危险。每次出海前都要祈祷,让神灵保佑自己出海时风平浪静。食品安全也是存在风险的,因为过失和未知的、不可控制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是没有人愿意看到的,但也是不能避免的。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直在寻求构建合理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担机制。在食品生产工艺日趋专业和复杂,食品生产、销售与消费之间的链条大大缩短的背景下,食品安全风险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必然性,或者说,具有客观性。从食品安全治理的角度而言,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作为客观存在、常态化的风险予以考量,事先设计好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食责险有助于构建囊括经营者、政府、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在内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担机制。
 
  域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大致情况
 
  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将其作为产品责任保险的组成部分而以产品责任险的名义推行,只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将其单列出来予以推行。
 
  美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非常发达,食品安全责任的覆盖面非常大,投保率也非常高。甚至出口到美国市场上的食品,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也是开具信用证的必要条件。
 
  日本在1995年《新物造责任法》实施后,确立了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食品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明显增大,食品安全责任在日本食品企业界受到广泛关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数量急剧增加,甚至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还出现了能节省保费的团体保险。
 
  我国台湾地区在1979年就核准开办了食品业“产品责任保险”,2008年台湾地区立法规定了食品必须强制投保产品责任险。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一定种类、规模之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其保险金额及契约内容由“卫生署”会商有关机关后定之。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社会性作用
 
  从表面上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仅仅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是食品生产经营致害后的一种处理措施,与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对关系不大。但是,现代保险理论告诉我们:保险不仅具有经济赔偿、金融贸易等功能,而且具有社会稳定功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以及政府的政治风险与企业的经营风险的降低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可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在现代社会,对市场中产生的问题,往往通过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结合起来,通过发挥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来解决。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就是通过市场手段,发挥保险公司对食品企业的监督和激励作用,从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一方面,食品企业在投保前,保险公司要对食品企业提交的保险购买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资质、卫生条件、产品配料等,同时还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企业需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风险状况整改;另一方面,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作为被保险人的食品企业必须全面有效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就在间接层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双务合同关系,要求作为被保险人的食品企业要获取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就必须履行其在该保险合同中承担的相应义务”,遵守国家有关食品领域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的技术标准,维护其生产和经营的食品在消费领域的安全。另外,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保险公司的理赔要经过查验、审核、定责、赔付等程序,如果查验审核不属于食品安全因素的将不予赔付,这使得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履行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
 
  可以缓解政府面对的压力。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涉及食品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受害群体以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的不确定性,加之事故发生后,受信息传播等因素的影响,容易造成社会恐慌,甚至造成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并且把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作为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之一,但是,目前我国政府却过多地承担了这种责任。事实上,由于食品企业极其分散且数量庞大,受人、财、物等因素的制约,单纯强调政府监管的效果并不理想,且存在较大监管风险。如果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就可以强化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地位,强化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监管,从而构建起包括政府、企业、保险公司、消费者在内的更加严密和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风险机制。另外,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受害人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能为全面妥善地处理食品安全事件提供有利条件,从而减轻政府部门的应急压力;还可以避免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无能力赔偿,政府为了社会稳定不得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情况,减轻了政府的经济责任。
 
  可以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在现代社会,企业是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事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仅要实现自身的赢利,还应当服务于社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的基本责任之一。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落实食品企业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因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督促食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另外,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发生,就可能构成大规模侵权,从而面临着巨额的损害赔偿,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极大地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倒闭,而食品责任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企业因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可以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涉案企业不一定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支付赔偿金,特别是在较大范围内侵犯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即使企业有支付能力,也可能存在推脱责任等情形,致使受害者很难及时获得充分赔偿,而食品安全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因为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通过责任保险机制,保险公司会及时介入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赔偿、救助和责任处理,能够给受害人更加迅速合理的经济赔偿。
 
  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路径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运营模式。传统上社会公益性保险可以采取政府出资建设政策性保险机构的模式。这样做可以免却商业性保险公司在盈利与公益之间相冲突的争议。但实践证明,只有糅合商业性机制与规则,才能真正有效实现保险蕴含的社会公益。否则不但社会公益无法实现或实现的程度与范围有限,连保险本身的运营和存续都会成为难题。
 
  总体而言,食责险的运营模式应当避免公益模式和商业模式各自的弊端。基本思路应以社会效益与市场效益相协调为原则,不坚持市场效益难以解决保险公司的积极性难题;不坚持社会效益则责任保险市场失控亦将引发新的危机。
 
  具体而言,食责险的运营模式应以“政府主导与商业基础相结合”为核心,并逐步加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强化商业性保险机制和规则的效力。“政府主导与商业基础相结合”的运营模式,其核心在于明确并保障以保险公司的商业性机制和规则运营食责险,但在机制和规则的核心部分制定上,则以政府公权力嵌入社会公共利益,由政府部门指导机制和规则的设定,以体现服务公众的价值取向。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产品设计。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时要科学合理地处理好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和受害人的利益关系。首先,在总体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当采取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运行。既不能让保险公司获取垄断利润,也应顾及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使其有动力继续推行保险。其次,合理地确定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不能仅以保险公司利益为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约束较多,使保险很难理赔,而应当保证各方的权利义务基本对等,从便利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保险设计。再次,科学设计费率条款,以调动食品企业的自律积极性。譬如,应当允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设计保险费奖惩条款,采取梯级费率。对于在保险期限内履行了食品安全责任而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企业,适用优惠费率,反之,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食品企业则适用惩罚费率。最后,还要合理设计保险运行程序。如明确赔偿期限、保险期限、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证据收集与认定、赔偿处理等相关问题,确保公正合理。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政策支持与监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其经营风险大大高于一般商业险,因此在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同时,政府应当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政策扶持,同时也应该对参与投保的食品企业给与税收上的优惠和其他方式的激励,以降低他们投保责任保险的成本,提高他们参与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另外,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管理,引导保险公司确定更加符合食品企业需要的险种,给予保险公司费率浮动权限,同时还应当与质量监管部门、食品监管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出台有关措施,加强监管,保证食品安全保险的健康实施和食品安全责任的全面落实。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根据食品行业的实际和日常监管过程中的情况,积极对于保险公司设计产品给予指导,发挥轴心作用,协调参保企业、消费者、保险公司的三方权利和义务,以期设计出合理的保险方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关系
 
  鼓楼区大力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动因,是为了更好的建设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原因有四点。
 
  其一,引入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后,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发挥市场化治理的优势,审核每个保单时,都会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食品安全信用的评估,借助第三方的检查打分,对于评分等级高的食品经营单位,给予保费上的优惠奖励政策,这样形成了第三方参与社会共治食品安全的态势。
 
  其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将成为原本模糊不清的信息市场(商家可以在广告中将自己描绘的很好)中的强有力的信号显示,帮助消费者迅速、便利地将可以信赖的商家识别出来,是一个做出理性决策的信号指引。在进行选择时,消费者可以通过辨别食品经营单位是否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否主观上愿意对消费者负责,来实现对这个单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甄别、做出理性消费决策。
 
  其三,食品经营单位在得到保费优惠和消费者消费量上升的经济收益后,就会意识到食品安全信用的价值所在,受到激励后将会更加注重提升自己的食品安全信用的等级,并在主观上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措施,以维护自己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追求良好声誉,遏制潜在的违法冲动。
 
  其四,没有资格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食品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等经营户),在消费者用脚投票的过程中,将无法在市场上持续生存,从而达成“良币驱逐劣币”的效应,形成市场自主净化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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