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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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产品标签标示的能量与实际不符的处罚

2019-03-28 10:34:29 来源: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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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监管浦处字(2019)第152018012111号

案件名称:(食药)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5607321****

法定代表人姓名:吴某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40克的南瓜芝士软欧面包标注的营养成分标示值为能量:403千焦、蛋白质:5.2克、脂肪:5.7克、碳水化合物:5.1克、钠163毫克;实测值为能量:1804千焦、蛋白质:11.4克、脂肪:9.0克、碳水化合物:75.4克、钠:317毫克。

实测值不符合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中关于“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脂肪、钠的含量允许的误差范围是≤120%标示值,蛋白质含量允许的误差范围是≥80%标示值”的规定,存在实物与标签不一致的行为。

自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当事人在位于浦东新区川六公路1000号的生产场所内生产入库涉案南瓜芝士软欧面包32个批次共2529个,除各种损耗外,实际售出2466个,销售单价为3.95元/个(含税),货值金额共计9989.55元(含税),获违法所得共计659.02元(不含税)。

处罚种类和方式:

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59.02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万元整(大写)、违法所得陆佰伍拾玖元零贰分(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9年01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监管浦处字(2019)第152018012111号

案件名称:(食药)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5607321****

法定代表人姓名:吴某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40克的南瓜芝士软欧面包标注的营养成分标示值为能量:403千焦、蛋白质:5.2克、脂肪:5.7克、碳水化合物:5.1克、钠163毫克;实测值为能量:1804千焦、蛋白质:11.4克、脂肪:9.0克、碳水化合物:75.4克、钠:317毫克。

实测值不符合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中关于“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脂肪、钠的含量允许的误差范围是≤120%标示值,蛋白质含量允许的误差范围是≥80%标示值”的规定,存在实物与标签不一致的行为。

自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当事人在位于浦东新区川六公路1000号的生产场所内生产入库涉案南瓜芝士软欧面包32个批次共2529个,除各种损耗外,实际售出2466个,销售单价为3.95元/个(含税),货值金额共计9989.55元(含税),获违法所得共计659.02元(不含税)。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59.02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万元整(大写)、违法所得陆佰伍拾玖元零贰分(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9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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