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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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总局关于食品安全类问题回复整理

2019-04-03 11:22:21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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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坚果和水果干制品混装应该按照哪个申证单元如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提问:我们现在想把扁桃仁、核桃仁、黑加仑、葡萄干、蓝莓干、腰果仁、开心果等按比例混装销售,请问应该按照哪个申证单元办理生产许可证。谢谢!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关坚果和水果干制品混装问题,按照“一企一证”的要求发证。凡是跨类别生产的企业,新申请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证书,换发许可证时,将多种类别产品的许可合并到一张证书上,具体情况请向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8

13、餐饮单位从个体农戶采购的农产品农残超标如何免责

提问:餐饮单位采购的农产品经抽检农残超标,从农产品个体生产者直接采购的,查验了农户身份证,餐饮单位有进货记录和购买票据,可以根据食安法一百三十六条免责吗?从个体农戶采购农产品需索要合格证明吗?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个证据对餐饮单位从个体农户采购的农产品指什么

回复:您好,您留言反馈的关于“餐饮单位从个体农户采购的农产品农残超标如何免责”问题收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根据此条款规定,可以免于处罚需要如下条件:一、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二、食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食品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食品安全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进货查验义务做出了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提供的材料做出了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个体农户采购农产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能够有效溯源。目前,农业部门正在部分地区试点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您提出的问题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25

14、混合类代用茶

提问:代用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对混合类代用茶定义解释是:混合类是指以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加工而成的产品。我想问下两种不同的根类原料(蒲公英根、菊苣根)混合的产品,是属于根类代用茶,还是属于混合类代用茶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代用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等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从事食品生产,保证食品安全。有关蒲公英根、菊苣根的混合产品问题,原则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原料混配应为混合类。具体情况请向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5

15、黑枣的产品标准

提问:黑枣应该使用什么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希望有关能回答详细一些

回复:以黑枣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应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5

16、食品生产中原料是否能够使用橘皮

提问:食品生产中原料是否能够使用橘皮,能否提供具体的依据,另外还想咨询一下这个在产品标签信息里面如何标注,是标注为橘皮,还是陈皮。现实生活中这两个是一种食品,但是药典里面有陈皮,而食药监总局的网站上橘皮是药食同源的,请问这个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要如何标注,还望能够解答,谢谢!

回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陈皮和石斛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1003号)明确,陈皮和橘皮实为同一物质,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2-19

17、枸杞分装是否需要生产许可

提问:食品生产企业分装枸杞进行预包装生产对外销售是否需要生产许可?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明确了蔬菜干制品、水果干制品等食品允许分装。分装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应细则要求取得许可,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从事食品生产,保证食品安全。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2-19

18、保健食品备案产品蓝帽子标识

提问:保健食品备案产品蓝帽子如何标注,蓝帽子下内容如何标注,谢谢!

回复:您好,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批准文号,下行为“XXXX批准”。

回复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13

19、咨询生产环节

提问:在普通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药典炮制方法加工后的药食同源中药材,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么

回复:《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没有限制食品原料的加工工艺。您提出的问题,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的职责,建议您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13

20、食品安全标准效力

提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编著的“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对标准进行了条文释义,请问,该书中的条文释义是否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执法依据,其条文释义效力是否得到市场监管总局的认可。

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的“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是否属于执法依据。

回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因此,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其他解释、释义、说明、指南、问答等不具有法律赋权的强制性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21

21、团体标准可否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依据

提问:2018年01月01日,修订后的《标准化法》施行,《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质检总局、国标委、民政部于2017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自该日起实施。

截至2018年12月17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已发布团体标准达5669项。

综上,特向贵局咨询:

1.团体标准是否可作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

2.团体标准是否可作为食品的标示执行标准?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我声明公开或者备案的标准,均可以作为食品生产者组织生产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24

22、食用农产品和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如何区分?

提问: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列出了32类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其中的部分产品与食用农产品界限模糊,无法判定。例如辣椒可以归为香辛料调味品,1602的自然干制蔬菜,1702水果干制品,2201干制水产品,对于这类未经过深加工的产品如果同时也符合食用农产品的定义。这种情况如何鉴定是需要获证的产品还是不需要获证的食用农产品?企业在查验该类原料合格证明文件时又如何判断是否索要SC证书?

回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由于食品生产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保存条件及适用人群的不同,同一原料生产的食品也可归属不同的食品类别。取得相应食品类别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生产范围包含相应食品类别)的食品生产企业,可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应食品类别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的食品。有关食用农产品相关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请向农业农村部门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2-13

23、食品小作坊可以网上卖产品吗?

提问:尊敬的市场监管总局领导:您好!食品小作坊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现在想在淘宝等电商平台上销售自己生产的小作坊食品,不知道国家是否允许?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各省市的规定不一样,如广东省明令禁止不可以网上销售,而江西省则没有明文规定。不知道全国有没有统一的规定?

回复: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相关生产经营行为应当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督促指导地方推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规范和提升。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时间: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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