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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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综合执法改革方案:组建省市场监督行政执法局

2019-05-07 15:34:41 来源: 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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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深化我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略……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执法事项。实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在“多规合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基础上,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组织编制各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通过清理、整合、优化,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各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公布,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

(二)整合执法职责,精简执法队伍,规范机构设置。整合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五大领域执法职责,依法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按照减少层级、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精简执法队伍,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规范机构设置。省级原则上不设立执法队伍,除海洋和渔业执法队伍外,现有执法队伍调整消化,划转作为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因调整消化执法队伍划转进入部门内设机构的人员,必须是现有执法队伍中在编在岗具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身份的人员,划转后仍使用事业编制,并锁定编制底数。

——市场监管领域。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商务等领域执法职责。撤销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省工商经济检查执法局、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组建省市场监督行政执法局,作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撤销原省药品稽查队伍,增设药品生产稽查处和药品批发稽查处,作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内设机构。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林业、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执法职责。撤销省生态环境监察总队,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局,作为省生态环境厅正处级内设机构。

——文化市场领域。整合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体育市场等领域的执法职责。撤销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局,组建省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作为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正处级内设机构。

——交通运输领域。整合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执法职责,组建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作为省交通运输厅正处级内设机构;保留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农业领域。整合兽医兽药饲料、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等执法职责,组建省农业行政执法局,作为省农业农村厅正处级内设机构。

——其他领域。按照省委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现有省级执法队伍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在编在岗人员,采取“连人带编”的方式,整体划转入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其人员仍使用事业编制;省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执法队伍,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其人员采取“连人带编”的方式,划转到主管部门所属的其他事业单位逐步消化。将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分设为省海洋监察总队、省渔业监察总队,分别作为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的正处级直属执法机构。

将各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事项划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实现一个市县一支执法队伍。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分领域下设执法队伍,如市场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队伍、文化市场领域执法队伍、交通运输领域执法队伍、农业领域执法队伍

各市县要在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7〕19号),构建“多规合一”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按照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外,全面整合执法职责和执法队伍。,等等。

整合乡镇和街道现有的站、所等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依法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

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省级执法队伍整合,市县执法队伍整合要抓紧推进。锁定人员编制底数,建立编制台账。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

(三)加强队伍建设,严格人员管理。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执法队伍,推动职责整合和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组建与人员划转同步操作,确保执法职责和执法力量相匹配。。具体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各领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委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执法队伍。统一规范编制管理,确保执法人员编制主要用于基层执法一线。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人员精简分流。

(四)健全执法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文书,梳理编制执法工作规程,提高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执法责任体系和奖惩分明的执法评价体系。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活动和插手具体违法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防止地方、部门保护主义。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科学制定抽查比例,突出重点、控制频次,扩大覆盖面、减少执法盲区。涉及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厘清各方面执法主体权责和执法边界,建立健全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协调配合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加快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联合调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做好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积极推进“互联网+执法,促进办案流程和执法工作网上运行管理,强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加强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充分运用移动执法、自动监控等科技手段,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科学办案水平。整合监管信息平台,逐步建立监管部门、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群众等共同参与的社会共治体系。

(五)强化执法保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组织保障。全面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及时建立健全综合执法队伍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强化法治保障。对涉及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时进行清理修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经营者先行赔付等法律责任。

强化投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制定不同层级执法装备标准,统筹配备执法装备,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勤务用车配备,按照中央和省统一规定执行,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强化执法人员职业保障。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推进执法办案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鼓励探索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健全职业风险保障机制。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追究监管执法失职渎职责任,提高干部履职自觉性、积极性。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领导,结合工作实际,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纳入机构改革进行部署,统筹组织实施。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负起改革主体责任,加强对本领域推进改革的指导,会同组织、机构编制、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共性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协同推进改革。

(二)落实改革任务。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把握好职责划分、机构设置、人员划转、经费保障等关键环节,明确时间要求和工作步骤,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具体程序,上报省政府按规定审批。

(三)细化工作责任。承担五大领域改革的省级主管部门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主体,负责拟订本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机构编制部门做好各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审核工作,加强对改革的监督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司法部门负责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协调解决执法争议。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执法人员身份的综合管理,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执法人员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全面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加强经费保障。

(四)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政治纪律、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严禁在改革过程中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和调整交流干部,严禁借改革之机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改变人员身份。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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