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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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食品监管机制的完善

2020-09-04 16:12:54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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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云英 西北政法大学

网络餐饮食品因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渐渐受到年轻人的青睐,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本文在结合现有数据的条件下,指出了网络餐饮食品监管市场存在法律规定不完善、消费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及未规定由第三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承担惩罚性赔偿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具体解决措施,以期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并促进网络餐饮市场更好、更快地发展。

引言

食品安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网络餐饮行业发展迅速,根据美团外卖的综合数据显示,订购外卖的人群中,“85后”“90后”是最广泛的受众群体。但在网络餐饮服务业蓬勃发展的同时,食品安全问题也频频发生。从“料理包事件”被曝光到央视“3·15晚会”曝光的医疗垃圾黑色产业链——黑作坊经过简单加工使大量医疗垃圾变成了蔬菜与水果网袋甚至将其加工成一次性餐具等,诸多外卖行业存在的问题暴露在公众视线里,时刻威胁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这不禁引起了人们的深入思考:如何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事件为何频频发生?监管部门是否真正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第三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分别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1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近年来,虽然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关立法体系不断完善,但规制网络餐饮服务行业的只有《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此外,我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隶属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大环境之下,并未单独设立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网络餐饮食品监管的主体为政府部门领导、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的行业组织配合,在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制下对网络餐饮市场中具体提供餐饮活动的人员及其工作流程进行监管。其中,监管的对象包括消费者、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及第三方平台等;监管的具体环节主要包括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的订餐流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生产制作及配送过程等。

2 我国当前网络餐饮安全监管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

2.1 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善

作为食品领域的重要产业之一,网络餐饮随着互联网和经济的进步而加速发展,但我国尚未出台专门规范网络餐饮市场的法律。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食品安全法》用极少的条文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在交易环节中应承担的责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仅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进行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也只规定了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在违反相关义务及范围义务之后应承担的责任。在地方立法中,只有湖北、陕西等少数省市出台过规制网络餐饮服务市场的规范性文件。当前,国内规制网络餐饮市场的法律法规大都是部门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专门针对网络餐饮市场监管的法律少之又少,且都是一些地方性法规,效力极低,很难取得良好的规制效果。与此同时,很多地区甚至未针对相关的网络餐饮监管市场立法,使各地区在立法和法律适用方面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

2.2 消费者举证难,维权成本高

在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少则消费几元,多则几十元,而相关取证过程所需费用高昂,常常使很多消费者望而却步。同时,网络餐饮食品的大部分信息都掌握在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手中,消费者对具体的生产制作及配送过程毫不知情,导致取证的过程难度较高,故依据传统民事诉讼领域适用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并不利于消费者维权。此外,由于消费者与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不对等,因此消费者要想在诉讼过程中取得赔偿需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

2.3 缺少对第三方平台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10倍价款或3倍赔偿金。此外,《食品安全法》也明确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无过错责任。但具体到网络餐饮服务中,并未明确第三方平台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美团点评餐饮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平台先行赔付的范围是返还价款,并没有10倍价款或3倍赔偿金的规定,且对赔偿条件做了极大的限制——要求只有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入网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有误时,才可先行赔付。数据显示,现有规则对第三方平台的处罚金额与从中抽成获利相比很难对其造成威慑力,因此形成了第三方平台不作为的恶性循环。即便消费者主张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之后,仍需向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主张申请10倍价款补偿,这其实加大了消费者的诉累。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即使有大量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往往只是在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后给店家差评或将其加入黑名单。与此同时,也有部分消费者不计成本地选择维权,但迫于没有直接有效的证据而以失败告终。

3 网络餐饮食品监管机制的完善

3.1 完善网络餐饮行业立法

首先,针对网络餐饮食品行业监管效力低、立法层级低的问题,应当完善《食品安全法》中对网络餐饮服务行业的立法规定,并出台相关的行政法规。其次,针对各省市网络餐饮行业发展的现状,各地区应在上位法的指导下积极制定出规范网络餐饮市场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且制定时可以因地制宜的增加地方特色,这能够使各省市出台的规章有重点也有亮点,进而更适合地方经济发展。例如,在制定监管部门职责分配时,各省市可细化相关部门职责,依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结合地方特色建立多部门高效配合、自主联动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相关职责应根据具体的地方性职能监管部门进行细化和区分。因此,可用立法来保障建立真正以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主体,其他各部门分工配合的动态平衡、切实有效的监管机制。

3.2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针对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可以尝试突破传统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转由餐饮服务提供者与第三方平台共同承担举证责任——餐饮服务提供者与第三方平台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进行举证;若证据不足或证据不被支持时,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由餐饮服务提供者与第三方平台共同承担责任,消费者只需证明自己曾购买并食用过该食品以及相应的诊断证明显示病情与该食品有较大关联即可。如此一来,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分别进行规定,有利于维护各方权益的平衡。

3.3 明确规定第三方平台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对第三方平台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连带责任下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含糊不清,故法律应明确规定第三方平台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同时应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以防止其滥用,进而抑制第三方平台的积极性。正因如此,应当明确规定第三方平台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须证明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购买该食品并造成了损失;②要求经营者与第三方平台明知,且双方均有过错;③第三方平台提供服务的行为与消费者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满足以上构成要件之后,消费者就可以要求网络第三方平台承担惩罚性赔偿,申请赔付10倍价款或3倍损失赔偿金。

结语

网络餐饮行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正在蓬勃发展,其规制虽不健全,但我国正在努力通过加强立法、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等措施进一步完善,致力于打造健全完善的网络餐饮食品服务市场。与此同时,消费者作为一方主体,也应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样才能共同营造健康、安全、优质的网络餐饮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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