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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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效敏:福喜事件“洋快餐”“霸气”从何而来

2014-07-29 16:54:54 来源: 食安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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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喜门”给食品行业带来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由此次事件引发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包括问题食品为何屡禁不止、洋快餐店为何在中国如此“霸气”等等,同时,也有很多专业人士针对此次事件表明了自己的看法。

  (作者简介:孙效敏,法学博士,现任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专家,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科技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

  近几年,经过各方面的努力,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最近上海福喜食品公司采用变更有效期等手段,用已过保质期的原料加工食品,供应给麦当劳、肯德基等十几家下游企业。这一事件曝光数日,大陆麦当劳、肯德基等十几家餐饮企业没有一家向消费者真诚道歉。人们不禁思考,这些洋快餐的霸气从何而来?

  根除“洋快餐”的“霸气”

  麦当劳、肯德基等十几家下游企业,采用上海福喜食品公司提供的霉变过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本应向消费者道歉,并积极承担赔偿责任,以挽回上海福喜事件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大陆麦当劳、肯德基等下游企业至今尚未向消费者真诚地道歉,更谈不上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肯德基只通过微信说明已经更换供货商,麦当劳声明其不知情。但日本“全家”便利店则不同,因其鸡肉原料来自上海福喜食品公司而向消费者道歉。

  这不能不引起人们思考:这些“洋快餐”的霸气从何而来?一是这些“洋快餐”钻了中国食品安全法的漏洞。食品安全法第96条在某种程度上过度保护销售企业的利益,而忽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为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食品销售商只有在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仍然销售该食品才承担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如果将“洋快餐”的行为认定为销售行为,就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是这些“洋快餐”善于总结中国的执法经验,其霸道来自于中国的执法不严。众所周知,2011年发生的瘦肉精事件将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推到风口浪尖。双汇集团的“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成为一句空话,双汇集团本应对其宰杀的生猪进行检验而没有检验,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食品安全执法部门执法暧昧,给这次处罚“洋快餐”带来一些隐患。如果我们在立法上不过度保护食品企业的利益,并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洋快餐”的霸气就会成为无源之水。

  因此,在修订食品安全法时,应当平衡保护销售商与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给消费者维权创造更加方便的条件。《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27条仍然坚持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观点,以“明知”作为食品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这样的规定,在立法上存在明显缺陷,即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一般是预包装食品。从外包装很难辨认食品是否霉变,只有打开后才能发现食品是否已经霉变。如果食品已经霉变,销售商可以以不知预包装食品已经霉变为由,拒绝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今后还会继续发生“麦当劳不知情”的事件,出现消费者投诉无门的尴尬局面。

  因此,笔者建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27条删除“明知”二字,给消费者索赔创造更加方便的条件。另外,食品销售商如果不存在任何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供货商追偿。这样也可以倒逼食品销售商,严格审查供货商的资格,建立台账制度。

  落实最严格问责

  2014年7月20日晚间新闻报道,上海广播电视台记者通过两个多月的暗访,曝光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将过期肉类原料重新加工、更改保质期后销售给下游企业。仅2014年6月18日,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就用18吨过期半个月的鸡肉作原料,制成麦乐鸡,提供给下游企业。2014年6月11日和12日,该公司加工的迷你小牛排使用了10吨过期的半成品。按照食品质量标准,这些材料应当依法作为垃圾处理。

  新闻报道后,上海市食安办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处理这次食品安全事件。上海食品药品监管局反应之快令人拍手称赞。冰冻三尺并非一日之寒。福喜公司的问题存在了多久、范围多大,都是未知数。媒体记者对上海福喜公司调查了两个多月,发现了诸多问题,其间上海市食药监部门却未能发现这一问题。这不能不让人思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履行了监管责任。事实上,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每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总有人强调“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不是监管出来的”,并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例,证明论点的正确性,特别是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也持这种观点。至今仍可以在网络上查找到数以百计这样的报道。言外之意是,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关,并以此推卸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作为的责任。

  然而,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国情不同,西方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健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以严厉的处罚与严格的执法作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诚信制度的基础,而我国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尚未建立起诚信制度,劣币驱逐良币的事情还普遍存在,希望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只能是一种幻想。

  因此,十八届三中会之后,有关政府文件明确提出“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在此之前,李克强总理曾提出建立最严肃的问责机制。上海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仅没有发现上海福喜食品公司违规生产,反而评其为2014年食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如果不能落实严肃的问责机制,其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

  另外,纵观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包括食品安全质量事件与非食品安全质量事件,均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不无关系。诸如农夫山泉事件,本来不是食品安全质量事件,而是食品标示错误,如果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发现这一问题,并告知农夫山泉公司,这一事件就可以避免发生。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我国仅对两起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管人员进行问责,一起是2004年的安徽阜阳奶粉事件,另一起是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这两起食品安全事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造成人员死亡。是否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就没有必要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问责,值得进一步研究。青岛日报2013年11月2日报道:目前山东省无证餐饮单位约68000余家。青岛市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无证餐饮单位5715家,占餐饮单位总数的26.4%,近日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也报道上海餐饮业有大约四分之一的餐饮企业属于无证经营。这些事实足以说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还十分严重。因此,《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应该加大对监管部门不作为、慢作为的问责力度,否则,再好的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也只能是一张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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