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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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因食品不符安全标准被判十倍赔偿

2014-11-11 14:57:56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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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成为当下消费者非常关注的民生问题。消费者买到不符安全标准的食品,如何维权?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判决超市退还消费者货款并按照货款十倍赔偿。

  2013年10月9日,崔某在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麻油67瓶以赠送亲友,货款总计850.90元。回家食用后,崔某察觉口感异常,后经查阅发现其购买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随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调查,并于2014年2月14日告知崔某:经过调查,涉案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麻油一事情况属实,该局已经依据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5.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决定。

  随后,崔某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850.9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8509元。

  超市方辩称,超市是通过合法途径采购涉案商品,且对涉案商品进行了资质审查,已充分尽到了食品经营者的义务。超市认为,崔某列举的问题只是产品标签瑕疵,系生产商的过错。涉案商品并未对崔某造成实质损害,其不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故不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GB/T8233-2008并不存在,且该产品未按麻油国家标准在其标签上标注产品质量等级及芝麻产地。另外,该产品还虚假标注质量安全、信誉保障绿色放心产品企业等荣誉称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了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涉案超市作为专业的超市经营者应当对所进货物进行严格地检查验收,对于其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涉诉麻油的包装标签存在多个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市理应知晓,但其仍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作为消费者要求销售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决超市退还崔某货款850.90元,并支付崔某价款十倍赔偿金8509元。

  该超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近日,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惩罚性赔偿制度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

  据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黄源榕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同时还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该超市销售的涉案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而涉案超市对此并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法院对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涉案食品之行为予以确认。

  在相关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中,法律与司法解释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了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

  本案中,该超市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食品上架销售,且对涉案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及其执行情况未作出合理说明并相应举证。作为具有相当经营规模的销售商,在涉案食品销售上出现此类违法情形,对其相关侵权行为仍以不明知、无过错、已尽责作为其抗辩事由,显然不能成立。

  根据该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涉案超市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理应依法退还涉案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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