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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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不宜保守

2014-11-21 11:08:10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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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治理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我国目前已初次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将社会共治作为一项原则予以规定,但草案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体现得还不到位,亟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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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规定过于保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同时,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修订说明》)。根据修订说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与之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相比,《草案》在这三方面的具体制度设计有些保守。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并非为该修订草案创设的新制度。2011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但实践效果不理想。《草案》将这一指导意见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但在举报方式、奖励金额和举报人的保护方面有待构建实质性的落实机制。

  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方面,《草案》主要是根据国务院机构调整方案,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之外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调整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还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这意味着食品安全信息仍然由监管部门单方面把控。

  切实有效地落实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举措,应该是建立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参与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社会共治”立法理念和工作原则,在《草案》的具体制度设计中并未得到很好的体现,而《草案》第3条中“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似乎也折射出“管控”的思维旧式。

  多方面完善法案

  《草案》仍在审读之中,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可能。

  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范围。落实社会共治,需要清晰界定日常监管信息、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界限,合理设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权限和程序。还要逐步公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数据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专家信息披露、会议纪要等实质性食品安全信息,以数据的公开和过程的透明回应公众质疑,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另外,还应当建立故意隐瞒食品安全信息的惩戒机制,促使监管部门恰当履行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义务。

  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建议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平台,建立举报人匿名举报和匿名领取奖金的机制;按食品安全违法货值或罚款数额的比例确定奖金数额;建立完善的举报人保护体系和机制,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以及个人信息的安全。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风险交流是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手段和社会共治的最重要途径,对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化解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误解,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建议扩大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范围,并具体规定风险交流的程序、机制、方式和交流结果的使用等内容,尤其要促进形成监管部门与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使风险交流制度切实发挥作用。

  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应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违法处罚的信息公开,建立食品安全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食品安全违法信息公示制度或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对于有重大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取消或严格限制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从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共治理念。

  此外,还应当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赋予各级消费者组织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切实增加全社会的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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