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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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最严《食品安全法》需强化机制

2015-09-25 11:24:36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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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比如提高罚款额度、引入行政拘留、规定行业终身禁入。新《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其设置了对违法企业的重处条款,高额罚款、刑事处罚、终身禁入一个都不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相配套地构建最严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同时实行最严监管,推进责任“上墙”,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责任人;食品安全工作将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对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也就是说,从标准到监管再到处罚追责,将形成一套严苛的法律和制度规制。

  然而,再严厉的法律出台,其首要目的都不是坐等出事之后的处罚和追责,而在于以严谨的法律程序和严苛的处罚条款,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并使之不敢越雷池一步。从这个意义上说,重处的罚则固然重要,而日常监管与发现违法行为同样不可或缺。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也谈到要从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等方面实行最严监管,并且对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有针对性的打击行动。 进一步讲,行政执法的阶段性打击显然没有负责人稳定的发现机制效力长久。当一家食品企业熟谙违法后的严峻罚则,同时又晓得身边每一双见证的眼睛随时有可能将违法行为曝光,其违法的冲动就会被压制到最低。从这个角度看,《食品安全法》修订时最终删除了“有奖举报制度”条款,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无可否认,完善的有奖举报制度才是食品违法的发现机制之核心,其既可以填补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空间,又可以节约行政的监管成本。标准体系—行政监管—发现机制—严惩重处,如此才能构成一个食品安全治理的完整链条,并释放足够的震慑力量。发现机制在其中至关重要,不仅有效提升了法律的震慑力,还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实践效率,并最终维护法律权威。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要彰显“严”的本色与力量,就需要配套一个疏而不漏的发现机制。

  (燕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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