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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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2016-01-06 11:16:50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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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小作坊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对小作坊从业者的条件、申请许可等事项进一步予以了明确和细化。

  《办法》明确,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从场地设置、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方面,明确了从事小作坊生产必备的条件。申请小作坊生产许可时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原材料、食品添加剂一览表等相关材料。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应载明生产者名称、负责人、生产地址、食品类别、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食品小作坊应在生产区内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管理制度。

  《办法》要求,食品小作坊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染的、回收的、非食用等级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材料;不得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等肉类产品。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加工点销售。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对食品小作坊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抽检,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食品小作坊进行调查处理。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对食品小作坊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现场巡查。

  据了解,《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今年7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明确小作坊不得生产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此《办法》中对此要求再做以强调,并作为《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一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张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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