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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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违法举报奖励办法出台

2016-01-21 15:31:36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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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峰 本刊记者 贺亚龙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陕西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了《陕西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明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不低于200元,最高可达30万元。

  《办法》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向陕西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属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相关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受理的食药监部门给予相应奖励。省、市、县三级食药监部门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省、市、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各级食药监部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明确,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药监等有关法定监管职责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处理等相关条件。而对于食药监部门或者负有法定监管职责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在其监管区域和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及对服务质量问题的举报,以及属于消费者投诉的等情形,则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药监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直接办理该案件的食药监部门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不低于200元。对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办法》明确,实名举报案件依法处理后,实施奖励的食药监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的,食药监部门应在30 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凭法定的有效身份证明到食药监部门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举报奖励或接到奖励决定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举报奖励。

  《办法》要求,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审批发放工作程序,规范举报奖励审批发放工作;要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各级食药监部门工作人员如有伪造或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以及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等情形,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而对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也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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