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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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17-06-23 15:20:50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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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
  6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是非法添加工业明胶案、加工销售有毒冻粉案、生产销售毒包子案、销售病死牛案,这些案例中的被告人均因产销有毒食品被处罚金,并被判处数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非法添加工业明胶案
 
  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刘明光明知被告人姜宏战向其求购的工业明胶被用于食品生产,仍向姜宏战销售工业明胶44.7吨,销售金额89万余元。后,姜宏战使用自刘明光处购买的工业明胶生产粉丝409.6吨并销售,销售金额131万余元。其间,姜宏战还向被告人江崇雪转售工业明胶3.5吨用于生产猪头肉、猪拱,销售金额7万余元。
 
  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江崇雪、孙振江等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掺入工业明胶对猪头肉、猪拱“挂冻”,共计生产90余吨,销售金额155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五年零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不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加工销售有毒冻粉案
 
  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庆荣从外地收购海草(又称龙须菜、海藻),组织王发文(在逃)在博山恒昌食品厂将海草放入工业用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再用浓硫酸中和,随后放入蒸锅进行煮胶,在煮胶过程中添加配方复合肥,再经过注胶、冷冻、切割和晾晒,大量生产冻粉。后将生产的冻粉向周边地区销售,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
 
  在生产中,王庆荣负责原料采购、组织生产、销售,并安排王发文、张雪芹等人从事生产、推销、收账等工作。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萍在王庆荣的安排下,负责往煮胶的蒸锅中添加配方复合肥。
 
  裁判结果:淄博市博山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庆荣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张雪芹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李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禁止被告人李萍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被驳回。
 
  生产销售毒包子案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宋振在明知包子中不能添加含铝泡打粉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武城县老台门包子店生产包子时,添加含硫酸铝铵的泡打粉,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5万余元。宋振还向加盟其包子店的被告人祁志华、陈延丽提供含有硫酸铝铵的白色粉状物用于发面蒸包子,后祁志华、陈延丽将含有硫酸铝铵成分的包子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2.4万余元、1.8万余元。
 
  裁判结果:山东省武城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40万元;陈延丽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祁志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被驳回。
 
  销售病死牛案
 
  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孙克卫、邓深河等18人分别将因病濒死牛、死因不明牛或病死牛销售或介绍销售给被告人张占;被告人尹振华等3人在养牛期间,分别将各自的因病濒死牛、死因不明牛或病死牛销售给被告人邓深河、张占;张占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从辉将从上述被告人处收购来的牛屠宰后,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牛肉销售给被告人肖凯等人二次销售,致上述牛肉流向餐桌。其中,张占、孙克卫、邓深河等人的涉案金额分别为22.7万余元、5.2万余元、3.6万余元不等。
 
  裁判结果: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张占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孙克卫等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张占、孙克卫、邓深河等人多次销售或介绍销售,酌情从重处罚。张占等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不等。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提出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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