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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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问答汇总

2017-11-29 15:59:46 来源: 健研申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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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GB 2760 是我国现行有效的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中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需要强调的是,作为食品安全基础标准,食品产品标准中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应直接引用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的规定协调一致,不需另行规定。凡是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个人都必须执行本标准的规定,无论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都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是什么?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如果不是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而是食品本身天然存在的物质,虽然其名称与食品添加剂名称相同,但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范畴,不适用于本标准。相关行业和企业应对食品中本底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控制。
 
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分类原则是什么?
 
①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食品分类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名称大部分根据国家相应的标准进行表述, 无法找到相应标准的类别以市场通用名称表述,同时对该类产品进行了特征性描述(涵盖范围、原料、工艺特点和形态等)。
 
如遇无法从产品表述名称上确定其食品分类的情况,应根据企业在标签上标识的所执行国家标准中指明的食品分类作为使用依据,不得跨类别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用香精执行什么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0616-2014)替代《食品添加剂 乳化香精》(GB 10355-2006)和《咸味食品香精》(QB/T 2640-2004),替代《食用香精》(QB/T 1505-2007)中食品用香精的内容,不包括QB/T 1505 中的饲料用香精、接触口腔与嘴唇用香精等内容。
 
备案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用香精相关要求?
 
①申请人在备案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用香精时,应填写具体香精的名称,不需要列出香精组成成分,但需要上传“未违规使用香精的承诺书”。
 
②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的要求 。
 
③单独使用的香料有不适宜人群或注意事项规定的( 如 香兰素),应在产品说明书中增加相关内容。
 
食品用香料执行什么标准?
 
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该品种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对于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29938-2013)规定。
 
根据食品用香料技术要求,如果GB 29938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确有必要另行制定单个品种的食品用香料标准的,将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程序制定。
 
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执行哪些标准?
 
对2011年5月前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的有关要求执行。之后申报的保健食品,其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GB 2760的规定。属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食品分类系统未单独规定保健食品类别。具有普通食品通常形态的保健食品可按照食品分类原则确定食品归属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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