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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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话“营养标签‘

2018-01-31 14:36:51 来源: 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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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实行“1+4”的营养标签。在我国标签体系中,营养标签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即: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大家往往过多地注重营养成分表。还有一点,我国的标签体系完全等效等同与国家标准,其中落后的当属营养标签,虽然实施了所谓的强制性,但是仅看“1+4”这一点,就有些out了。在该标准颁布前的发布会上,国家卫计委对食药总局等单位提出了该标准操作上的建议或者叫要求,即,不可一味地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规矩。食药总局会听话的!然而,职业打假人不听话,他们很看重该标准的强制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富贵病”激增,营养标签到了该受到重视的时候了。它主要的意义在于通过标签宣传食品营养知识;同时,通过标签促进百姓合理膳食、平衡膳食,从而保障国民身体健康,这是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一、首先,我们看看哪些食品需要标注营养标签:
1、预包装产品,需标注:
2、例外的有: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不需标注。
3、与7718不同,只有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需要标注。
4、企业自愿的可以标,但是如果标注,就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5、有七种情形属于豁免,是不需要标注的。
这七种情况如下:
(1)生鲜食品。
(2)酒精含量≥0.5%的饮料酒类。
(3)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
(4)现制现售的食品。(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的除外)。
(5)包装的饮用水。
(6)每日食用量≤10 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单一营养成分贡献率特别高的除外)。
(7)其他。
 
二、营养成分表的组成:包括5部分。即:表头、营养成分名称、含量、NRV%和方框。
(一)表头:
即:营养成分表。
(二)营养成分名称:
营养成分应按GB 28050表1的名称和顺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我国采用1+4,即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为强制标注项目。
1、能量
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
 
计算公式为:能量=蛋白质*17 +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乙醇(酒精)*29+有机酸*13+膳食纤维*8(膳食纤包括膳食纤维的单体成分,如不消化的低聚糖、不消化淀粉、抗性糊精等,也按照8kJ/g 折算。)
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也就是说当产品仅标注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时,能量可以仅需要计算以上三项加和,如果营养元素标注了乙醇,则能量计算应再加上乙醇的能量。
 
2、蛋白质
蛋白质是一种含氮有机化合物, 以氨基酸为基本单位组成。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通过“总氮量”乘以“蛋白质折算系数”计算,还可通过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总和来确定。
 
3、脂肪
脂肪的含量可通过测定粗脂肪或总脂肪获得,在营养标签上两者均可标示为“脂肪”。
粗脂肪是食品中一大类不溶于水而溶于有机溶剂(乙醚或石油醚)的化合物的总称,除了甘油三酯外,还包括磷脂、固醇、色素等,可通过索氏抽提法或罗高氏法等方法测定。
 
总脂肪是通过测定食品中单个脂肪酸含量并折算脂肪酸甘油三酯总和获得的脂肪含量。
 
4、碳水化合物
碳水化合物是指糖(单糖和双糖)、寡糖和多糖的总称,是提供能量的重要营养素。
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减法或加法计算获得。
减法是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和膳食纤维的质量,称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或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的质量,称为“总碳水化合物”。在标签上,上述两者均以“碳水化合物”标示。
加法是以淀粉和糖的总和为“碳水化合物”。
 
5、钠
食品中的钠指食品中以各种化合物形式存在的钠的总和。食盐是膳食中钠的主要来源。
 
6、反式脂肪酸
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但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如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和代可可脂等,也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但是若上述产品中未使用氢化油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7、营养强化剂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按GB 28050中4.1规定标示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若强化的营养成分不属于GB 28050表1所列范围,其标示顺序应排列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但对其排列顺序不作要求。
 
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维生素C、维生素E、β-胡萝卜素、核黄素等,若按照GB14880规定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其含量及NRV%(无NRV值的无需标示NRV%);若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可不在营养标签中标示。
 
例如碳酸饮料中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也可以使用营养强化剂维生素C,则当营养标签中标注维生素C时应当根据产品工艺进行判断,若维生素C起添加剂作用则可以不标注;若起营养强化剂时,则需要在营养标签中标注出维生素C。
 
(三)含量:
指含量数值及表达单位,为方便理解,表达单位也可位于营养成分名称后,如:能量(kJ)。
 
(四)NRV%:
“NRV”是“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的简称,是专用于食品标签的、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多少的参考标准,是消费者选择食品时的一种营养参照尺。NRV%指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占相应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五)方框
营养成分表应与包装的基线垂直。包装的基线是指包装的直线边缘或轴线,或者是产品的底面形成的基线。在保证营养成分表为方框表的前提下,其一边与基线垂直即可。营养标签格式见附录B。(只有第五种格式不需要方框)。
 
三、营养成分表中数据的来源:
(1)直接检测: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在没有国家标准方法的情况下,可选用AOAC 推荐的方法或公认的其他方法,通过检测产品直接得到营养成分含量数值。
 
(2)间接计算:利用原料的营养成分含量数据、供货商提供的检测数据、企业产品生产研发中积累的数据,也可利用可信赖的食物成分数据库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四、声称:
(一)声称条件
以蛋白质功能声称为例,首先应满足蛋白质的营养声称要求,即满足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条件之一,才能进行蛋白质的功能声称,如含量声称的条件:含量≥6g/100g 或≥3g/100mL或≥3g/420kJ;比较声称的条件:与参考食品相比,蛋白质含量增加或减少25%以上。
 
(二)声称用语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应严格遵照GB 28050标准中附录D的声称用语,不得删改、添加和合并,更不能任意编写。
 
(三)标示位置: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标示位置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标示,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五、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的重要内容,在执行2805时,基层监管人千万不要与职业打假人观点一致。虽然该标准中说,“在保质期内”如何如何…… 但是,毕竟营养素中有水溶性维生素等“娇气”的娃娃。这一点,不是预防医学科班出身的人是很难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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