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企业标准为何不是食品安全标准?看这篇文章

2019-01-07 13:17:56 来源: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看到最近关于企业标准是否是食品安全标准的争论很多,各种引经据典,最终得出相反结论。但是因为缺乏逻辑演绎的思路,缺乏实证主义的精神,等等种种,有些结论对了可是过程不对或是不当,有些过程和结论全不对。有的人喜欢引用判例或是总局答复,但是要分清的是,这些判例或答复是否有理论依据,还是空有结论,要区别对待,毕竟我们求证的不是权威而是真理。为此,笔者愿抛砖引玉,以定纷止争。
正如题所述,笔者向来观点是:企业标准不可能是食品安全标准。
 

1 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最先要弄清楚的是,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不弄清楚这个问题的基本属性,企业标准是否可以是食品安全标准就无法定性。关于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定义,但是在09版和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均有所涉及,如09版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现行法律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从两个版本的法律规定来看,食品安全标准有三个基本属性:一是食品标准;二是强制性标准;三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因此,笔者将食品安全标准定义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企业标准不具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属性

如上所述,食品安全标准有三个基本属性,那么,企业标准是否具有这三个属性呢?笔者试以三个属性分别论述。

1、企业标准是否是食品标准.

食品标准也是个类概念,简言之是食品类的标准,企业标准在制定时是关于食品生产的,它本身就是个食品标准。因此,企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一个属性,即是食品标准。
 

2、企业标准是否是强制性标准。这个方面争论最多,笔者也将对此问题分层次作较为详细论述。

(1)什么是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也不会规定。关于标准,我们不得不提到《标准化法》。现行《标准化法》是2017年11月4日修订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三款又进一步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从该规定中也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由不得企业愿意不愿意。举个简单例子,所有预包装食品我们都可以用7718标准去检验是否符合,因为7718这个标准是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因此是必须执行的。

(2)企业标准是否是强制性标准?

讨论企业标准是否是强制性标准,要看企业标准是否具有强制性标准的基本属性,也要看法律对此的分类规定。从《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来说,企业标准并不包括在强制性标准中。那么,企业标准是否具有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的效果?在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制定了企业标准,那么企业在此时是否可以只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推荐性国家标准呢?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并无禁止性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企业可以执行国家标准而不执行企业标准。以上方面都充分证明了企业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基本属性,即必须执行的不由其意志为转移的强制性。

(3)企业标准到底是什么标准?

讨论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适当了解下标准是用来干嘛的。《标准化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标准是为了“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目的,再结合该法第十条关于强制性制定目的的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可以看出,强制性标准主要是为了保障安全性,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底线、红线。企业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它的目的是为了提升产品质量,这也是从企业标准制定的规定方面所决定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标准的企业标准,显然,这不是为了安全,是为了整体产品质量的提升。再从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来看,企业标准更是一种自律性的标准、承诺性的标准,这也是符合目前构建诚信社会的大趋势的。
 

3、企业标准是否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

原先,企业自行制定食品标准根据该法规定上报备案,这个规定是跟老版《标准化法》一脉相承的。但是《标准化法》修订后,对企业标准的制定有了新的规定,备案制取消,采用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的制度,因此现在企业标准制定也不再依据《食品安全法》,而应当依据《标准化法》制定。因此,如果说原先企业标准还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的属性的话,现在就不符合了。
 

综上,企业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标准属性,也不符合现行法律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的属性,因此必然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参与评论

食安观察-《食品安全导刊》杂志官方网站 © 2012-2025 食安观察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7530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5079, 1101055372号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街长安中心5号楼4层403(邮编100043)

联系电话:010-88825653   18500121702

稿件查询:010-51919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