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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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又可作为其他配料使用时,该

2019-01-14 15:24: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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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的名称,同时自愿选择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中规定的名称,同时标示其在各种产品中的含量;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

比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以作为原料使用又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原料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核黄素、维生素 E、维生素 C、聚葡萄糖等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 GB 2760-2014 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 GB 14880-2012 中规定的名称。

延伸阅读

同一种物质在同一种产品中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又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要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或最大残留量的规定。同时,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若按照 GB 14880 规定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其含量及 NRV%(无 NRV 值的无需标示 NRV%);若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当其含量满足营养声称的条件时,也可以进行相应的营养声称。

另外,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如果选择标功能类别时,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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