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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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没有产品标准,食品企业执行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用标准

2019-01-16 11:07: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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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没有具体食品产品标准,食品企业执行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用标准时,企业可以标示通用标准的标准号。标示哪个标准的标准代号,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但必须保证产品符合标注标准的所有要求。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否标示均必须执行。另外,没有产品标准,企业也可以标示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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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均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代号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者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在实际工作中,食品工业发展迅速,食品品种日新月异,常常找不到一个对应的食品产品标准,有的在一个或者多个通用标准中可以找到对应的指标,怎么标示标准代号并没有规定,也没有禁止标示多个标准的规定。某产品有多个可执行的产品标准时,建议尽量不要标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标准代号,以免混淆。

多数企业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备案以后进行标示。有时一种食品在通用标准中也找不到对应的指标,对这种情况有两种认识:一是制定企业标准,按照《标准化法》自我声明公开后标示。此时因没有食品安全标准,无法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无法备案;二是如果没有食品安全标准,就不能生产经营。后者的认识恐不符合创新发展的要求,也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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