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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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市场监管下的处方药乱象

2019-12-30 12:28:27 来源: 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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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对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处方药做出了禁止和相应处罚措施,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款,甚至情节极其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处方药,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的警示语或忠告语提示消费者或患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药品零售企业应该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在岗时不得销售。
      

以上那么多严格的法规条款规定也没有限制住淮阳县城区的那些非法销售处方药的药店的违规违法行为,乱象的背后也会存在着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作为或保护伞的作用,否则他们不会那么明目张胆的违规销售,背后是否有利益链条遮挡了他们行政执法事线,有待媒体的深度挖掘和群众睿智目光的社会监督。

 日前多位百姓向本刊反映,声称:淮阳县城区药品零售药店多如牛毛,违规现象也家常便饭,有无证经营的,有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有私卖违禁品的,有借用别人药师证的,有不具备药品销售资格的人员穿上白大褂就买药的等等,举不胜举,违规情形太多。本刊根据百姓反映来到了淮阳城区进行实地落实,随机抽查了3家药店,不出所料,全军覆没,没有一家不违规的,大多家店没有在明显位置悬挂“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的提示语;有的执业药师没有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有的就没有执业药师资格,也没有药学技术经历或学历直接出卖处方药或复方药等等,乱象巨多。
       

本刊收集了一些药店的违规证据,来到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公室见到了执法大队的杨队长,本刊给其描述了其乱象并提交了违规违法证据,杨队非常重视,并汇报了分管副局长雷局长,还客气的说欢迎媒体的监督,给我们提供了有效的线索,我们将依法查处并及时回复本刊。

  时隔一天后,在本刊的追问下杨队长说去调查了,有两家承认了其违规行为,另外一家张仲景大药房有电子处方,本刊追问电子处方有法律效力吗,是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开具的吗?患者在现场也没有见到有执业医师询问病情及其他任何人询问病情,没见到书写规范有效的处方,在现场也没有看到给患者拿处方药的卖药者的执业药师证件,连个执业药师证都没有的人能开处方吗?杨队无法回答了。

  淮阳城区这些药店在患者没有提供处方的情况下,药店店员依然将处方药销售给了患者。部分药店甚至直接替患者操作手机申请处方,对患者症状、过敏反应等情况均未问及,便替患者做出了选择,从而拿到一张并不合规的电子处方用于购买处方药。这看似是“凭方售药”,实则是打了法律的“擦边球”。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新《药品管理法》,将于今年12 月1 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内容更新多,引入新理念广泛,监管、处罚更严厉,责任落实更全面。药品流通企业经营质量风险、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责任急剧上升。国家对处方书写和药品剂量与数量都有非常严谨的规定: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等等,处处都非常严格。

  过了几天,也没有见到淮阳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违规药店执法处罚任何文书或情况说明,雷副局长反导跑到郑州,找到了省局领导说情,省局领导拒绝了他请求,并要求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行政执法要作为,无奈又给本刊电话请求见面,用金钱来摆平药店违规违法事实,逃避执法作为,用金钱来抹平不作为或渎职,本刊回绝了他的要求,要求及时执法做出情况说明,截止到本刊发稿时也没有接到淮阳县市场监管局的任何回复或执法结果,本刊再次联系雷局长时直接挂断了电话,目前还没有回复,给杨队电话后,说是问问雷局长,后也石沉大海,没有一点音信。

  依据法律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淮阳县城区药品零售违法违规乱象在这样的行政执法主体监管下,不知道将来会酝酿出什么大祸来?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权不知什么时间才会有一个安全保障?市民的安全用药环境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得到遏制?本刊还将继续关注其动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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