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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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自制食品的安全监管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2021-04-26 10:18:59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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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售自制食品的安全监管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网售自制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欠缺,我国当前对此立法存在不完善之处,网售自制食品面临诸多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在对网售自制食品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的基础之上,立足实践,结合《电子商务法》与《食品安全法》等法规,对网售自制食品市场向善发展提出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网售自制食品的安全监管以及法律保护机制。
  
  由于网售自制食品假冒伪劣现象频发,且食品制作环境不透明以及运输条件不当易变质等原因, 使得消费者越来越忧心网售自制食品的真伪和安全。
  
  目前我国网售自制食品存在市场安全监管力度弱、法律保障机制不足的问题。网售自制食品的安全监管面临挑战,无论是立法层面上存在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不完善等问题,还是监督管理层面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难以落实等缺陷,都需要进行探索和完善。
  
  网售自制食品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智能手机以及现代物流技术的不断成熟,网络消费变得更加便捷,网购逐渐成为消费者首选的购物形式。种类多样、购买便捷的网售自制食品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网售自制食品市场前景广阔
  
  目前,我国网售自制食品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网售自制食品通过淘宝、微信、微博甚至网络直播等平台进行销售的方式蓬勃兴起,具有种类繁多、创新性强的特点,增长空间巨大。
  
  网购的发展使得消费者对食品的购买频次逐渐增加,其中,自制食品由于其主打的“纯手工制作”“外观优美”等特点,更加受到顾客的青睐。
  
  截至 2016 年 3 月,各类型食品电商企业6万多家,年网购食品销售额过万亿元。据统计,在中国,40%的消费者会在网上购买食品,65%的中国消费者担心中国的食品安全。
  
  由于网售自制食品缺乏性、可触性、可感性的特点,其数据统计不尚明晰。
  
  网售自制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网售自制食品具有特别的销售方式,如以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络直播为媒介向大众进行直接售卖,在到达消费者手中之前并不通过固有的传统有形交易市场,具有相当的交易隐蔽性,传统的市场监管机制又难以发挥充分的作用,导致相当多网售自制食品为“三无”食品,不具备相关生产资质。因此,尽管该类网售自制食品可能满足了特定人群对手工美食的某种需求,但也确实存在卫生品质难以保证的广泛现象。
  
  网售自制食品安全存在问题
  
  由于网售自制食品具有中间环节不经过传统的有形市场、交易的隐蔽性强、传统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的特点,导致网售自制食品交易安全难以保障。
  
  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
  
  首先,网售自制食品的法律分类界定存在不明晰现象。目前对食品的分类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食品安全法》将其分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和其他食品。但“自制食品”的法律概念模糊,并没有清晰的法律界定。
  
  其次,对于网售自制食品商家的市场准入监管存在漏洞。《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外的其他食品需取得行政许可,而食用农产品无须取得许可。此外,该法还规定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第三方平台负有审查经营许可证的责任和义务。2019年新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也规定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食品的经营者需提交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1]而网售自制食品存在属于食用农产品的可能性,故对于其监管存在法律欠缺之处。
  
  再次,不同法律对于网售自制食品规制存在欠缺之处。我国针对网售自制食品的监管与纠纷解决主要适用的是《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以及各地出台的法规规章等。通过对比上述法律规章对网售自制食品的规定,笔者发现部分法律对该领域存在遗漏,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易产生歧义。例如,对于小作坊和摊贩自制的加工食品入市,《食品安全法》规定是否需要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第三方平台一定要审查许可证。
  
  最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虽对电商平台食品入网经营提出了资质要求,但第三方社交平台如微信等能否被视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仍然存在争议之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虽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所规范,但其法律效力较低。此外,一些地方还出台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不过,这些地方性立法最突出的问题是不结合当地地方实际,重复立法现象较为严重。
  
  网售自制食品经营平台监管不足
  
  目前,我国网售自制食品的经营平台主要可以分为第三方交易平台与传统社交平台。在网购迅速发展之下,社交平台承接了部分交易功能。
  
  第三方交易平台如淘宝、京东、美团等对于入网商家监管较为严格,如在美团销售食品,销售者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取得美团的认证后才可以上架销售食物,因而监管相较于社交平台更加高效。而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由于销售自制食品门槛低、简单便捷,几乎不存在身份限制条件,吸引了大量自制食品商家。但社交平台对其安全监管措施存在不足之处。以微信平台为例,目前,微信公众平台仅通过对经过V认证的自制食品销售者进行生产经营许可认证。
  
  传统社交平台虽然承接了部分交易功能,但存在无人监管的现状,且由于网售自制食品家庭小作坊式生产的特点,监管困难。
  
  网售自制食品买卖双方权益难以充分保障
  
  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首先,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网售自制食品商家以纯手工制作、绿色健康闻名,而由于其“自制”、网售的特点,导致消费者难以了解其购买的食品, 知情权严重受到侵犯。
  
  其次,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难以得到保障。网售自制食品由于其纯手工制作的特点,相比非自制同类型相似食品,往往定价偏高,高于市场平均价格,超于合理范围。此外,更存在将流水线制作食品包装为手工自制食品的现象。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由于食品特殊定制的特点,也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7天无理由退货。
  
  最后,消费者维权困难,途径欠缺。传统社交平台为网售自制食品销售的重要平台,而消费者多通过即时聊天和转账进行购买,往往缺少发票等购买凭证,使得投诉缺乏凭证与证据。此外,第三方交易平台并未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监管,仅将其视作“中介”的角色。如果消费者通过传统社交平台购买自制食品,一旦商家“拉黑”消费者,消费者则难以维权。
  
  经营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首先,由于网售自制食品商家往往为小作坊式生产,生产者多未取得行政许可,经营者出于自身经营手续不足的原因,往往不敢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担心客户举报,如若消费者提出购买食品存在问题,商家往往多倍赔偿,自身合法权益无法维护。
  
  此外,笔者通过深度访谈等方式,走访网售自制食品商家。实践中,不少网售自制食品商家由于证据不足、诉讼成本等原因考虑,且自制食品非流水线制作的特点,口味与食品质量带有“随机性”,商家对于其制作食品的安全性与保质期等并不确定,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赔偿了事。
  
  完善网售自制食品安全监管与法律保障机制
  
  近年来,我国网售自制食品相关领域的立法也不断发展,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利用这一良好契机,笔者结合市场现状及现有法律法规,从构建网售自制食品法律保障机制与完善监管体系两方面入手,为其安全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构建网售自制食品法律保障机制
  
  首先,明确网售自制食品的法律界定。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不足,导致一些商家以所售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无需取得行政许可为理由,自由进入市场销售。基于此,厘清“农产品”的具体种类十分重要。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与分类,通过具体清单的形式,制定出符合市场普遍认知,具备科学性、可执行性的目录,明确食用农产品和其他食品的区别。[2] 
  
  其次,针对不同法律对网售自制食品的市场准入存在矛盾的现象,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范间的衔接,针对网售自制食品多样化、隐蔽性强等特点,制定适当的市场准入制度。笔者建议,为网售自制食品设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其准入要求应当区别于线下实体销售食品,应适度将门槛放低,鼓励自制食品发展。
  
  最后,由于许多网售自制食品为地方小吃特色,各地还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地方特色网售自制食品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反而不利于网售自制产品的个性化、特色化发展,但也应避免重复立法的现象出现。同时笔者提倡地方人大、人民政府等机关,结合地方特色、风土人情以及当地市场上主要的网售自制食品的种类,制定出差异化,适用性强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完善网售自制食品监管体系
  
  首先,共同构建网售食品商家登记平台。与第三方平台共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监管机制。对于淘宝、京东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建立网售食品商家数据库,对于网售食品商家的信息进行收集与登记管理;对于微信等传统社交平台,可以采取个人公众号等形式,进行管理。同时,平台也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对入网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协助商家在数据库中进行信息登记,如若允许未经登记商家在其平台销售自制食品,应与网售自制食品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在《电子商务法》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规定基础之上,建立全国统一的网售食品经营者信息登记平台。笔者建议,采取“安心码”的形式,对符合资质要求的商家发布“安心码”,进行统一管理。在此基础之上,确保相关信息公示制度落实到位,确保网售自制食品包装上的相关信息完备。同时,网售自制食品经营者必须遵从相关规定存贮、运输食品等,否则应采取严格的追责制度。 [3]
  
  最后,笔者建议,打造一个第三方平台,平台还可以将消费者集中反映的某一问题类型化,平台可以及时向商家进行反馈和培训,促使其提供更好的服务,真正做到公开化、透明化。
  
  对网售自制食品进行有效安全监管、完善其法律保障制度,有利于规范和引导网络食品销售和消费行为的发展,从而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网售自制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网售自制食品安全监管与法律保障体系对于促进其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推动网售自制食品市场健康发展,更是响应国家大力发展小微业态的方针与政策。
  
  笔者希望通过对网售自制食品的安全监管与法律保障制度的研究,厘清网售自制食品整个生命周期所有参与方的法律责任,提升市场行政监管效能,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引进新的监管方法和思路,稳定地、科学地、合理地实施网售自制食品法律保障制度改革,努力实现网售食品市场安全的终极目标。
  
  参考文献
  
  [1]孙峰.网售自制食品的法律规制研究[J].法学杂志,2019,40(04):132-140.
  
  [2]沈志康.网售自制食品的法律监管研究——以现有制度落实与立法供给不足为视角[J].绥化学院学报,2020,40(08):25-28.
  
  [3]董姝言.网售自制食品的法律规制分析——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J].食品与发酵工业,2019,45(17):299.
  
  李思洁
  
  江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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