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食品监管“终身禁入”如何落到实处

2015-08-14 09:31:10 来源: 广州日报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药监部门制定、公布。在食品领域公共安全事故频发,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遭遇威胁的当下,这部法律的修订颁行,有利于市场监管有法可依,让消费者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每一个百姓的切身利益。由于我国的食品产品流通所借助现代化的物流体系分布很广,因此一些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其牵涉的地域都很大,在相当长时间里对社会经济运行产生了很大的干扰。新《食品安全法》的一个重要看点是加大了在食品领域对违法者的处罚,对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一终身禁入制度的建立,等于是为食品安全建立起了一道篱笆,将不法之徒逐出市场,可以确保食品安全落到实处。

  但是,这个终身禁入制度要落实存在不小的难度。所谓终身禁入,是建立在政府审批这一制度基础之上的,一些被判了刑的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当他们终结刑期后,如果要重操旧业,必然无法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是,食品生产是一个入门不高的行业,在目前政府正在大力推进减少事前审批的背景之下,食品生产方面的创业投资,政府审批这一前道程序是否需要,是可以讨论的。特别是一些提供早点服务的马路摊点,大多是个体经营,虽然必须服从城管的安排,但一般已经不需要政府部门批准。按目前的状况,假设一个在食品安全上有犯罪服刑纪录的人从事这种个体经营,政府部门很难管得到。

  我国目前的食品监管与药品监管合在一起,共同组成了食药监的监管机构。但是,食品生产和药品生产毕竟有很大的不同,药品生产进入需要较高门槛,而食品经营的门槛则很低。但我国目前对两者的监管体系,却基本上只是针对比较正规的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监管上这可能是正确的,但食品监管却因此而出现了漏洞,大量马路摊点游离于监管之外。目前,很多城市采用的办法是将它们一禁了之,但这不仅造成群众吃早点和简餐的不便,也与目前支持大众创业的方向不协调。

  正像国家食药监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所说的那样,我国食品行业小散乱问题突出,大部分是小企业,还有不计其数的小作坊、小摊贩。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须针对食品生产的特殊性,编织起全方位的市场监管网络,不留任何死角。但是,这并不是要求将这些小作坊、小摊点“赶尽杀绝”,而是需要制订更切实的监管方法,在不伤害这种个体食品经营的创业积极性的同时,制定出适应它们经营特点的监管制度,使它们成为向群众提供健康卫生早点和简餐的重要一环。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终身 食品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食安中国 Copyright © www.cnfoodsafety.com 2012-2015 版权所有 海淀分局网络备案编号:1101085079,1101055372京ICP备09075303号-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楼504室(邮编100039) 联系电话: 010-88825653 业务咨询:010-8882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