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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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龙华区食药监局约谈两家负有“连带责任”出租方业主

2017-06-02 14:41:55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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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韦昌惠 吴育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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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海口龙华食药监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辖区食品冷冻库的监管,针对近期在龙华辖区新港水产码头接连查获多宗涉嫌走私冻肉的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龙华区食药监局分别于5月23日、5月31日在区局会议室,对新港水产码头两家涉嫌问题食品冻库的场地出租方负责人进行了责任约谈。龙华区食药监局陈元毅副局长、食品科潘民科长、滨海食药监所负责人符江等人员参加了约谈会议。
 
  会上,龙华区食药监局向出租方负责人通报了租赁方经营户涉嫌经营走私冻肉的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就出租方对《食品安全法》不熟悉,未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情况,详细讲解了出租方自身应有监督租赁方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活动的义务,发现违法经营现象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解读了《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连带责任的内容,提出:1、加强管理。对租赁方的经营行为要有检查监督,如发现存在监督不到位问题,必须整改;2、建立制度。要建立管理制度,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要进行资质审核,如建立退出制度,对违法经营者,要有退出规定,不予继续出租经营。
 
  在宣导解读后,两家场地出租方负责人均现场签字确认了约谈记录,明确表态将按要求依法履行出租方的责任和义务。
 
  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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