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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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 加强农畜产品监测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2017-12-19 17:13:50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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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卫平 本刊记者 柴占阳
 
  2017年7月5日,河南省南阳市畜牧局开展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活动。抽检中发现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李某养鸡场当日生产的鸡蛋发现多西环素、宛城区茶庵乡张某养鸡场当日生产的鸡蛋发现氟苯尼考,根据相关规定,这两种药物均为不得检出。为此,南阳市畜牧局遂将所查获的两起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
 
  经查,李某养鸡场、张某养鸡场的蛋鸡均在今年4月份期间生病,两人便请兽医给蛋鸡注射药物进行治疗。由于当时蛋鸡并没有产蛋,两人都不知道有上述规定,致使两养鸡场从5月初至8月底生产的鸡蛋流向市场。经法院审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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