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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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发布加强学生托管机构规范管理通知

2018-03-26 10:08:31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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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 韦昌惠 董日志
 
  获悉,近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学生托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海口将逐步建立“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配合、部门履职、联动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各区、各部门之间对学生托管机构的监管合力,规范海口学生托管机构的管理,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托管环境。
 
  明确学生托管机构范围
 
  根据《通知》,此次规范管理的学生托管机构范围是指:由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开办的,受海口学生法定监护人的委托,为学生在学校非教学时段提供接送、用餐、休息、安全托管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学生托管机构不得从事培训、补习类的经营活动。
 
  学生托管机构需持照上岗
 
  学生托管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提出了相关具体要求,如工作人员持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健康体检机构颁发的健康证明文件等。提供用餐服务的,需持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按规定到所在镇(街)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学生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书面托管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学生托管机构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同时,必须派员步行接送学生,不得使用电动自行车接送。需要穿过城市道路的,必须通行斑马线或其他过街设施。
 
  学生托管机构要开在四楼以下
 
  针对开设学生托管机构的经营场所,通知强调,要依法取得产权,人均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且设置在四楼以下(计算方式:经营场所建筑面积/托管的学生总数及托管机构工作人员总数)。
 
  同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持有消防部门出具的设计审核、验收或消防备案抽查合格文件,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下的应当参照原有建筑性质的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关消防实施、设备,并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通知要求,学生托管机构的经营场所要远离各类污染区和危险源。与学生所在学校之间不得相隔两条以上(含两条)城市主次干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应当设置在公共建筑或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内。不得设置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筑等场所内。
 
  经营者利用住宅经营学生托管机构的,应当持物业小区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文书到所在镇(街)备案,利用商业用房经营学生托管机构的,持租赁合同到所在镇(街)备案。
 
  以下5种行为将被严厉查处
 
  学生托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海口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责任分工分别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册登记。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4.未经许可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提供用餐服务的。
 
  5.从事违反其它法律法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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