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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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肪含量标错,麦德龙十倍赔偿

2018-08-01 15:44:36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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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1条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条表2规定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其中脂肪含量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第53条规定,企业可以基于计算或检测结果,结合产品营养成分的情况,并适当考虑该成分的允许误差来确定标签标示的数值;当检测数值与标签标示数值出现较大偏差时,企业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如主要原料的季节性和产地差异、计算和检测误差等,及时纠正偏差;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作为依据。

本案中,涉案夏威夷果的营养成分表标示的脂肪含量均为24.7克/100克,而杨照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规格为120g/袋的夏威夷果脂肪含量为49.1克/100克,误差值均超过《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违反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虽然涉案食品包装上的标签营养成分表下标注了“食品的营养含量可能会因食品制作、原料的季节性及地区性差异而有差异”,但并未说明差异的幅度。一审法院认定消费者从该说明语句无法判断实际营养含量,在选购商品时仍然参考营养成分表载明的营养成分含量作出是否购买的主观判断并无不妥。且,即使存在季节性、地区性差异,营养含量的差值也不应超出相关标准允许的误差范围。综上,涉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北京京顺路商场与杨照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3民终4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北京京顺路商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111号1幢。

负责人:叶博睿,运营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健,男,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北京十里河商场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男,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北京十里河商场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照,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上诉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北京京顺路商场(以下简称麦德龙京顺路商场)因与被上诉人杨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3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麦德龙京顺路商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被上诉人杨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麦德龙京顺路商场的上诉请求为:1、驳回杨照十倍赔偿的请求。2、因不存在违法事实,且杨照以牟利为目的将商品滞留至超出其保质期,所以一并驳回退货退款的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所指违法主体错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从产生误差的根源原因方面,法官所做的判决荒谬且毫无专业性,企业有定期自检和委托检验报告,证明依据企业检测方法,误差未超出标准范围。

杨照辩称:不同意其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杨照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麦德龙京顺路商场返还购物货款2760元,并赔偿27600元,诉讼费由麦德龙京顺路商场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9日,杨照于麦德龙京顺路商场购买稻香村金典豪礼1000g20盒,支付价款2760元。麦德龙京顺路商场为杨照开具了发票。涉案礼盒中包括开心果、夏威夷果、美国碧根果、开口杏核、黑瓜子、盐焗长生果仁,不同品种的干果分别置于独立的透明包装瓶中(无单独售价),其中夏威夷果的规格为120g/袋。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9日,所载营养成分表中均标示每100克夏威夷果中脂肪含量为24.7克。营养成分表下方注明“食品的营养含量可能会因食品制作、原料的季节性及地区性差异而有差异”。2016年4月10日,杨照将涉案商品中120g/袋规格的夏威夷果提交江苏省菩德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检测机构出具编号为菩德2016第1115号检测报告。检测的项目为脂肪,检测结果为49.1g/100g。麦德龙京顺路商场对上述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检测项目应具有抽样性,未经生产商确认不具有代表性。经询,麦德龙京顺路商场针对涉案的夏威夷果不申请重新鉴定。据麦德龙京顺路商场提交的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所载:产品名称为夏威夷果,样品数量500g,送样日期为2013年9月17日,检验要求为脂肪等指标检验实测值,检验结果显示脂肪含量为24.7g/100g。另,麦德龙京顺路商场提供多份由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与本案夏威夷果品牌一致的检测报告,其中脂肪含量自36.1克/100g至62.1克/100g不等。一审另查明,2016年5月10日,潍坊市寒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就“关于夏威夷果脂肪含量标注问题的咨询函”回函,该公司根据潍坊市质检所的检验报告进行脂肪含量标注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是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实测值进行标注,不存在虚假标注和欺诈行为;因营养成分的检测频次没有明确界定,建议该公司根据季节和产品产地的变化进行经常性的检测。2016年10月21日,山东知味轩食品有限公司就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脂肪含量值误差向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标准与检测评估司发送咨询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3日回函,载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53条“关于标示数值的准确性”已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杨照到麦德龙京顺路商场购买商品,麦德龙京顺路商场收取价款并开具发票,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交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1条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本案中麦德龙京顺路商场提交的检测报告所涉及的产品规格、生产批次等均与涉案商品不同,且检测样本生产日期据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两年之久,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符合标准。杨照提交的夏威夷果检测报告虽单方委托形成,但在有检材可供检测的情况下,经释明,麦德龙京顺路商场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故无他证推翻,杨照提交的检测报告本院予以采信。《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条表2规定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其中脂肪含量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第53条规定,企业可以基于计算或检测结果,结合产品营养成分的情况,并适当考虑该成分的允许误差来确定标签标示的数值;当检测数值与标签标示数值出现较大偏差时,企业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如主要原料的季节性和产地差异、计算和检测误差等,及时纠正偏差;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作为依据。本案中,涉案夏威夷果的营养成分表标示的脂肪含量均为24.7克/100克,而杨照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规格为120g/袋的夏威夷果脂肪含量为49.1克/100克,误差值均超过《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违反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虽然涉案食品包装上的标签营养成分表下标注了“食品的营养含量可能会因食品制作、原料的季节性及地区性差异而有差异”,但并未说明差异的幅度,消费者从该说明语句无法判断实际营养含量,在选购商品时仍然参考营养成分表载明的营养成分含量作出是否购买的主观判断。且,即使存在季节性、地区性差异,营养含量的差值也不应超出相关标准允许的误差范围,故麦德龙京顺路商场有关上述说明的答辩,该院不予采纳。另外,麦德龙京顺路商场虽主张在进货时已查验供货商检测报告,不具有明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但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检测样本形成时间距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两年之久,故麦德龙京顺路商场未尽到合理的查验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麦德龙京顺路商场作为销售者,应当保证商场内销售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负有定期检查架上商品、及时核验产品标签真实性的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麦德龙京顺路商场作为销售者,未对其销售的产品尽到严格谨慎的审查义务,销售违反法律规定的涉案商品,应视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杨照要求退还商品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涉案夏威夷果系与其他干果组合的礼盒包装,不拆分销售,故杨照应将稻香村金典豪礼1000g20盒如数退还,如不能退还则扣减相应的货款。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麦德龙京顺路商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杨照货款2760元,杨照于判决生效之日将涉案稻香村金典豪礼1000g20盒退还麦德龙京顺路商场,如不能退还,则按商品单价(稻香村金典豪礼1000g20盒每盒2760元)扣减上述麦德龙京顺路商场应退还杨照的货款;二、麦德龙京顺路商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照赔偿款276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麦德龙京顺路商场向本院提交:证据1,保质期内临近批次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目的为麦德龙尽到了定期索取检测报告的责任,且标注数值误差未超范围;证据2,卫计委答复,证明目的为证明检测误差的产生原因是检测方法不一致。脂肪的检测方式不一样,卫计委的答复证明了是检测标准不一致;证据3,生产方属地监管局的证明,证明目的为证明生产方在生产加工工程中对夏威夷坚果的检测误差做过解释,无明知和故意。杨照称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关联性不认可;证明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3,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杨照向本院提交:证据1,朝阳区食药监局对麦德龙的产品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麦德龙京顺路商场做的抽检,证明目的为该涉案商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营养标准误差值不符合商品安全标准。麦德龙京顺路商场称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本院认为,麦德龙京顺路商场提交的证据均系逾期提交的证据,且证据1、证据3中涉及的商品无法确定系本案争议的商品,证据2中仅表明检测方法有两种但是并不证明涉案商品出现的问题是由检测方法导致,即证据1、证据2、证据3均未能证明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杨照提交的证据亦为逾期提交的证据,且其证明目的难以达到。故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一、关于杨照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的范围;二、关于涉诉产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关于杨照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系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职业活动需要的,应认定为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本案中,杨照购买涉案商品,称系为了生活消费,且未进行经营行为,麦德龙京顺路商场未能证明杨照购买商品系为了生产经营,故杨照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麦德龙京顺路商场公司以杨照系“职业打假人”为由,主张其不是法律保护的消费者,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涉诉产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院认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1条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本案中,麦德龙京顺路商场提交的检测报告所涉及的产品规格、生产批次等均与涉案商品不同,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符合标准。杨照提交的夏威夷果检测报告虽单方委托形成,但在有检材可供检测的情况下,经一审法院释明,麦德龙京顺路商场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在无他证推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信杨照提交的检测报告并无不妥。《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条表2规定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其中脂肪含量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第53条规定,企业可以基于计算或检测结果,结合产品营养成分的情况,并适当考虑该成分的允许误差来确定标签标示的数值;当检测数值与标签标示数值出现较大偏差时,企业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如主要原料的季节性和产地差异、计算和检测误差等,及时纠正偏差;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作为依据。本案中,涉案夏威夷果的营养成分表标示的脂肪含量均为24.7克/100克,而杨照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规格为120g/袋的夏威夷果脂肪含量为49.1克/100克,误差值均超过《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违反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虽然涉案食品包装上的标签营养成分表下标注了“食品的营养含量可能会因食品制作、原料的季节性及地区性差异而有差异”,但并未说明差异的幅度。一审法院认定消费者从该说明语句无法判断实际营养含量,在选购商品时仍然参考营养成分表载明的营养成分含量作出是否购买的主观判断并无不妥。且,即使存在季节性、地区性差异,营养含量的差值也不应超出相关标准允许的误差范围。综上,涉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综上所述,麦德龙京顺路商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主文中第一项关于“稻香村金典豪礼1000g”每盒价格认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34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34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北京京顺路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杨照货款2760元,杨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涉案稻香村金典豪礼1000g20盒退还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北京京顺路商场,如不能退还,则按商品单价(稻香村金典豪礼1000g每盒138元)扣减上述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北京京顺路商场应退还杨照的货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元,由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北京京顺路商场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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