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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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进口食品,市场监管部门究竟管不管?

2018-08-13 13:49:05 来源: 质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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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口食品的质量、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应由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对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处罚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2017)沪02行终261号

原审法院认定:2016年3月26日,薛某在上海博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依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博依母婴专营店购买了“小铁人果胶成长软糖60粒”、“小铁人多种维生素软糖60粒”各6件,购买后发现两种食品外包装加贴的中文标签和英文标签成分不同,故于2016年4月3日向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嘉定市监局”)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嘉定市监局组织调解,退款并十倍赔偿,并书面告知受理、处理结果。

嘉定市监局收到薛某投诉举报件后,即立案受理,至涉案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收集相关证据。

经调查,博依公司具备食品流通证、产品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货物报关单等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的必备材料,且涉案商品已经相关出入境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对薛某投诉举报的涉案商品中英文标签不一致及英文标签中存在不符合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和较大婴儿、婴幼儿配方不允许添加的添加物问题,嘉定市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应由检验检疫该批进口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嘉定市监局遂于2016年6月13日向薛某作出了沪食药监投举答字【2016】第XXXXXXXXXXXXXXXXXXX150012号投诉举报答复,告知薛某对产品标签及标签所载内容情况存在疑问的,建议向检验上述产品标签及标签所载内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映。

嘉定市监局并将薛某投诉举报材料移送给了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薛某收到该答复书后不服,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了薛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同年10月25日以嘉府复决字(2016)第10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嘉定市监局的投诉举报答复。

期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案件审理期限进行了延期,并将延期情况告知了嘉定市监局及薛某。

薛某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嘉定市监局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嘉定市监局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的职责。

本案中,嘉定市监局收到薛某的举报材料后,即立案并展开了调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于同年6月13日向薛某作出了投诉举报答复书。

嘉定市监局的行政程序合法。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第一百二十九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根据以上规定,进口食品的质量、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应由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对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处罚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嘉定市监局经过检查、调查,认为博依公司具备在国内流通市场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所经销的食品亦经过了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故认为薛某投诉举报的问题应由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嘉定市监局亦将薛某投诉举报材料向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了移送。

嘉定市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准确履行了对流通领域的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职责,其对薛某投诉举报的处理属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其复议程序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薛某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驳回薛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薛某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薛某上诉称:被上诉人嘉定市监局对上诉人的投诉举报移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时间是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后。

被上诉人嘉定市监局对无证经营的商家不予立案查处,对其辖区领域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不予立案,未依法履行职责。

被上诉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不当。

原审判决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嘉定市监局辩称:被上诉人嘉定市监局对上诉人的投诉进行了调查,并答复上诉人,上诉人所投诉的博依公司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其中文、外文标签及标签所载内容已通过出入境检验机构检验,若对上述内容存在疑问,建议上诉人向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映。

关于博依公司的注册地与食品流通许可证地址不一致的问题,两个地址经比对,门牌相同,区别在于楼层,且上诉人并未投诉该内容。

被上诉人嘉定市监局将上诉人举报材料移送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情况,是一种告知案件线索的行为,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移送期限,与被上诉人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无关。

根据《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根据以上规定,进口食品的质量、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应由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

被上诉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正确,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辩称:其作出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嘉定市监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管理的职责。

本案中,被上诉人嘉定市监局收到上诉人的举报材料后,立案展开了调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向上诉人作出了投诉举报答复,行政程序合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对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 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根据以上规定,进口食品的质量、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应由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对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处罚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被上诉人嘉定市监局经调查认为博依公司具备在国内流通市场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所经销的进口食品亦经过了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故认为上诉人投诉举报的食品中文、英文标签所标注成分不同的问题应由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并将上诉人投诉举报材料向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了移送。

被上诉人嘉定市监局对上诉人薛某投诉举报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所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上诉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薛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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