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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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2021-05-24 10:27:40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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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社会关注热点,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有着直接联系,食品安全问题会对人们的生命安全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造成重要的影响。因此,在法律层面上,使用刑法规制来应对食品安全犯罪是社会的主流选择。但是目前食品安全犯罪出现了许多不同的表现现状,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却并没有得到及时的改进和调整,导致刑法规制在实际的运用过程当中面临着一些实践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对此进行研究,以完善措施。
  
  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目前所面临的基本问题
  
  定罪的主要范围过于狭窄
  
  由于社会上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人们越来越关注此类事件,在过度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食品商品化的速度越来越快,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问题。工业生产模式下,食品的安全质量不能够得到完全的保证,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频发,食品安全事件逐渐成为社会热点,成为最主要的刑事犯罪案件类型之一。国家需要有强制有效的硬性措施来应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防控,有效地控制好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加强安全管理。国家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的主要手段是刑法的运用,但是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刑法规制却并不太适用于现在日益发生变化的食品安全环境,在刑法的定罪范围内,犯罪主体的限定还比较局限,主要是食品的主要生产经营者以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责任人等,而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也大部分只限于食品生产销售以及监管失职等方面。虽然可以适用于大部分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定罪,却忽略了其他的可能对食品安全产生严重威胁的主体,比如说食品原材料来源的种植者,或者是在食品生产的过程中所违法的其他行为。如果不能够将其他的有可能对食品安全产生威胁的行为纳入到违法犯罪的范围里面,很有可能没有办法做到有效控制好食品安全犯罪行为[1]。
  
  没有过多地重视食品安全犯罪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
  
  食品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着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影响着生命安全,一直以来食品安全问题都是社会热点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食品安全对社会公众生命健康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因此食品安全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要犯罪行为之一。因此我国的刑法规定中,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范围不断地扩大,处罚力度一直在不断地加重。但就目前而言,在我国刑法规定中,还是没有过多地重视食品安全犯罪针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比起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还是较轻,即便是有所调整定罪范围,但是还是没有扩张到囊括住更多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没有过多地关注食品安全犯罪的经济属性,罚金刑设置较低
  
  之所以让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就是因为在工业商品化发展的现在,食品商品种类越来越多,生产规模逐渐扩大,部分不法分子为了能够谋取更多的经济利润,进行了食品安全犯罪,因此食品安全犯罪的经济属性十分突出。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是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源,为了能够有效地控制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就需要从关注食品安全犯罪的经济属性开始,对这类型犯罪实行经济制裁,加大犯罪的经济风险,让不法分子很难从中获取自己理想的经济利益,从而控制住安全犯罪行为和事件。考虑到这一类型犯罪行为的经济属性,在我国刑法规制中,对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生产销售犯罪行为实行罚金刑。但是罚金刑的设置却没有形成较强的威慑力,所罚金额数量较小,忽视了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经济属性,不能够很好地遏制住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得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出现了许多问题。
  
  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主要措施
  
  扩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范围
  
  发现现在有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定罪范围过小,就需要紧跟目前的食品安全的控制全过程,将所发现的能够危害食品安全的其他主体和部分行为全部纳入刑法定罪范围内进行有效的规制。刑法规制改进内容包括修改关于影响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范围,将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或者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修改为其他经营者以及种植养殖生产者,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犯罪修改为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安全犯罪。除了修改犯罪主体,还得对影响危害食品安全的其他行为纳入刑法当中进行规制,增加很多的义务规定,对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为严重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而且针对那些没有主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但是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了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而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进行干预的,也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食品安全犯罪,需要纳入刑法规制当中。同时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然不退回处理,反而保持持有,从而造成了比较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的,也需要增设有毒有害食品持有犯罪规定,来进行干预和处罚。通过扩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范围,可以有效地控制住现在较多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起到了一定的维护作用,保护社会长治久安,人们生命安全得到保障[2]。
  
  重视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加大惩罚力度
  
  当前的刑法规定中,由于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的影响没有准确的判断,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和力度都有所欠缺,这就需要对此犯罪行为提高重视程度,正视其危害性,比照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惩罚规定和力度,加大处罚。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销售经营者,可以根据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程度,依法定罪,刑罚最低十年,最高可判处死刑。如果犯罪行为程度较轻,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的危害程度也不深,可以根据犯罪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适当地减轻处罚力度,但是也不能低于三年,最高不会超过七年。部分食品安全犯罪主体存在间接故意或者直接影响,或者身份较为特殊,主观性恶意较大的,一般不允许实行缓刑[3]。
  
  根据经济属性,发挥罚金刑的作用
  
  由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最主要的目的是获取更多的经济利润,经济属性十分明显,因此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加大犯罪成本和加大犯罪的经济风险,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住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发生概率,做到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犯罪处罚力度是,罚处销售额的最低二分之一,最高两倍的罚金刑模式。可以看出罚金刑设置是根据犯罪过程中的食品产品销售额来规定的,但是生产销售的过程中因为没有符合卫生安全标准,以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这种行为,在这个行为中所产生的销售额,与对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失之间,并没有非常必要的联系,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以实际对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失为基准进行罚金刑的设置,而对实际损害程度的评判可以委托专门进行这一类型研究的机构进行处理。同时由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公共安全危害影响,有必要加重罚金刑的设置力度,可以将罚金刑设置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害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来进行经济处罚。食品安全犯罪通常是由单位组织犯罪,因此罚金刑的设置也需要对这一个因素有所考虑,在进行处罚的过程中,要考虑到单位的罚金刑设置和对个人主体的罚金刑设置的区别,可以双管齐下[4]。
  
  结束语
  
  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不言而喻,直接对人们的生命健康产生危害,因此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相应的刑法规制是大势所趋。但是目前我国刑法规制还不够完善,没有考虑到现在食品安全犯罪新时态,没有关注到位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因此在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不能够真正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遏制犯罪行为,保护社会长治久安,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完善刑法规制。
  
  参考文献:
  
  [1]梅传强,刁雪云.中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J].食品与机械,2017,33(02):70-72+129.
  
  [2]刘晓丹.中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J].食品与机械,2017,33(01):65-67.
  
  [3]舒洪水.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行刑衔接制度之建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9(03):122-133.
  
  [4]利子平,石聚航.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之瑕疵及其完善路径[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3(04):96-103.
  
  作者简介:凌黎,法律硕士,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四级检察官助理 
  
  凌黎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610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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