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规范食品小作坊 振兴市场服务忙

2021-06-30 09:30:26 来源: 食安观察网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迎接建党一百年 市场监管谱新篇 之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篇

规范食品小作坊 振兴市场服务忙

一一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小作坊标准 规范生产行为 确保食品安全

本刊记者柴占阳 通讯员赵正银

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小作坊从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辅料管理、加工过程控制、产品包装和标签、检验、贮存产品检测管理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严格规范。

据介绍,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规范的内容有:加工场所选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畜禽类动物圈养场所等污染源25米以上;通往加工场所的道路应硬化;加工场所环境,应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无积水、无垃圾;有防雨、防尘、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并不得饲养畜禽、宠物;生食加工区和熟食加工区、直接入口食品内包装区和外包装区,应有效分隔,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卫生间不得与生产加工场所直接连通;食品加工场所必须排水设施畅通,具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排气设施;要配备有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清洗设备、工具及容器;废弃物应及时清除,避免造成污染。

食品加工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传染性疾病,有碍食品安全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加工过程中应保持个人卫生,规范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口罩,按要求洗手和消毒;在加工场所禁止吸烟和吐痰。

采购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有毒、有害物质。采购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文件和产品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票据凭证。

畜禽肉类的还应按规定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生产加工场所不得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消毒剂、刹虫剂等化学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而且要如实记录使用品种和使用量,防止异物进入食品。

食品包装应能在正常的贮存、运输、销售条件下保护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品质。 预包装食品应有说明标签;散装食品应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生产者、生产地址、登记证编号等信息。每批食品出厂前,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成品应分开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合存放。

贮存物品应与墙面、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食品添加剂应单独存放,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专人管理。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化学品应明确标识,并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运输。

在生产过程中,要建立四项制度。即: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食品安全控制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为严格落实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持续推进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建设,近日,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辖区实际,组织辖区23家食品小作坊安全管理人员召开了小作坊食品安全工作推进会,并现场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观看了《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建设教学片》,学习了食品生产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解读和《三小条例》。

在推进会上该局副局长张翼强调必须抓好三个严格:

一是严格落实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标准,做到逐项落实不走样;

二是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做到职责明确、责任清楚,搞好食品安全防范;

三是严格落实市场监管职责,做到加强督导、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通过规范食品小作坊标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参与评论

食安观察-《食品安全导刊》杂志官方网站 © 2012-2025 食安观察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7530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5079, 1101055372号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街长安中心5号楼4层403(邮编100043)

联系电话:010-88825653   18500121702

稿件查询:010-51919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