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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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结硕果 市场监管谱新篇

2021-10-11 13:43:50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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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市场加油干 市场监管不迟缓 之陕西省渭南市篇
  
  “铁拳”行动结硕果  市场监管谱新篇
  
  一一陕西省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铁拳”行动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案件查办典型案例(第三期)
  
  本刊记者 柴占阳   通讯员 刘少博
  
  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陕西省渭南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领域,在全市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 行动,严厉打击9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快准严”理念,加大执法力度,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查办了一批关系群众切实利益的违法案件,有效地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有力地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全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根据中央、陕西省、渭南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全市开展了医用口罩市场专项整治。执法人员在位于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分公司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 : 该分公司正在销售的由汉中市秦城医用器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无生产日期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立即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用外科口罩。
  
  该分公司销售无生产日期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村卫生室销售过期药品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药品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华阴市某村卫生室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卫生室药品货架上标示为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维生素B片超过有效期销售使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医疗机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案
  
  根据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案件移送函,标示为 “塞雪风湿胶囊”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部分产品已流入渭南市。为确保全市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针对流向所指的蒲城县某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经调查,该医疗机构2018年5月9日购进“塞雪风湿胶囊”50盒,2018年7月10日再次购进了“塞雪风湿胶囊”50盒。
  
  该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药品销售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案
  
  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潼关县某医药有限公司分公司处方药销售存在买处方药赠送处方药的违规行为。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赠送的处方药,购买星复康缬沙坦胶囊买三送一;购买鑫平苯磺酸地平片买三送一;购买阿斯匹林肠溶片买五送一的违规行为
  
       该经营企业销售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美容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限化妆品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美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位于潼关县某美容中心营业场所展示柜台上的化妆品菡美清痘调理套装、爱丽丹容晴纯美目套装及爱丽丹容焕彩修护套装等产品已超过保质期限。
  
  该经营户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经营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为了进一步确保全市医疗机构在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陕西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市某医院使用的红外线体温计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调查,该批红外线体温计是当事人2020年3月27日从陕西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
  
  该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七、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市场监管,6月18日,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富平县某口腔诊所使用的医疗器械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该诊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6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相关问题进行了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责令改正通知书》,使用的医疗器械仍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八、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药品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药械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合阳县某村卫生室使用的关节再生胶囊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票据等信息,现场执法人员通过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未查到国药准字Z20036077的批准文号。该村卫生室使用的关节再生胶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按照有关程序,立即采取措施,对其剩余的关节再生胶囊进行扣押。
  
  根据合阳县提供的案情线索,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案件协查程序,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了《涉案药品认定函》。经协查,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关节再生胶囊存在质量隐患,市局经请示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召开了涉案物品专题研判会,按照程序出具了《涉案物品认定意见》,此案已移交至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正在办理之中。
  
  九、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为了进一步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 5月12日,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合阳县某卫生院检验室使用的艾科糖化血红蛋白期测试卡、尿液分析试纸条、血红细胞分析用液血剂均为过期医疗器械。
  
  该医疗机构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经营使用劣药(中药饮片)案
  
  为了进一步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大荔县某医院使用未标明产品批号的鳖甲、款冬花、天冬等中药饮片用于诊疗活动。
  
  该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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