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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一)

2021-11-16 11:09:03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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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城市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一)
  
  记者 孙俊武
  
  根据全国、全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部署会议精神,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重拳出击,严打民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全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韩城市泽宇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韩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韩城市泽宇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我局在安全生产排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85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元。
  
  2.韩城市皓天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韩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韩城市皓天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含有农药残留的韭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3.韩城市新城区尔尔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韩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韩城市新城区尔尔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含有农药残留的生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4.韩城市东海羊肉馆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韩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韩城市东海羊肉馆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购进饼子的进货方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场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12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
  
  5.韩城市新城区王三撅面馆潭马村分店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韩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韩城市新城区王三撅面馆潭马村分店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皮冻,经抽检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12条第1项第8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47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500元的处罚决定。
  
  6.韩城市虹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案
  
  韩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韩城市虹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车用尿素,经抽检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49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72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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