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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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发布关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

2022-03-28 15:45:31 来源: 哈尔滨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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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关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肉、蛋、菜、米、面、油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和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切实体现社会责任担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经营者,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发现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下一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紧密配合行动、行刑无缝衔接,持续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严肃查处借疫情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联合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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