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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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需保护 市场监管出硬手

2022-05-26 18:30:49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食安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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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发展加油干 市场监管不迟缓 之河南省禹州市篇

个人信息需保护 市场监管出硬手

一一河南省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利用“人脸识别”技术采集个人信息案

本刊记者 柴占阳 通讯员 张阳阳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消费维权新形势,组织开展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执法行动,查处一起侵害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案。

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开发的楼盘项目售楼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安装有9个“人脸识别” 抓拍摄像头,其中1个在进门处、6个在大厅,2个在洽谈区。

现场通过当事人客服办公室电脑上登录 “某云平台”,发现有7个摄像头正在采集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同时,在平台内发现储存有大量到访客户人脸识别抓拍图片及视频数据。

该平台通过人脸识别分析当日客流人数、客户具体到访时间及人脸识别相似度等信息。

经查,2021年4月18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当事人共抓拍案例全量到访图片及录像数据124200条,客户认证记录180条,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当事人使用“某云平台”在线服务平台抓拍到访客户信息,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当事人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未取得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和使用,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对广大消费者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意义。绝大部分消费者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不强,当事人采集、使用人脸信息,目的虽然是方便企业内部管理,但采集、使用人脸信息需要明确告知,需要消费者同意。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丢失。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独有的生物识别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隐私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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