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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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办挥“铁拳” 食安保障典型案

2022-12-27 17:39:00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食安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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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发展加油干 市场监管不迟缓 之河南省鹤壁市篇

案件查办挥“铁拳” 食安保障典型案

一一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本刊记者 柴占阳 通讯员 袁春芳

2022年以来,河南省鹤壁集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2022年十大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查处某文具店经营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1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依法对某文具店向未成年人进行“无底线营销”、销售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0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山城区某文具店存在销售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食品情况。经查,该店经营的品名为“挑逗(菠萝味糖果)” 外包装上使用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 “小心脏咚咚的跳 哗啦就沦陷了 我是校花,快来挑逗我前50秒酸爽激烈 坚持住 ”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有恶搞低俗、不良诱导内容的糖果,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督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不产、不进、不销 “无底线”食品,从源头上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护网,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案例二 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2年5月30日,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3日,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原料冷冻仓库内,存有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冻猪心管食品原料。该公司无法提供该批食品原料的进货索证索票手续及生产记录。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此案中,企业暴露出对食品安全认识不深、对安全质量管理不严、对违法行为存在侥幸心理等问题。

过期食品原料一旦流向市场,会对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使企业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三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淇滨分局查处某副食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9月30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淇滨分局依法对某副食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罚款5.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5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淇滨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淇滨区某副食商行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其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一致,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在其仓库内发现8袋“溜溜梅”,其中6袋已过保质期,1袋生产日期被涂抹,1袋生产日期被篡改;以及用于篡改日期的工具,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产品和工具予以扣押。

经查,2022年3月至7月25日,该商行篡改30袋规格为160g“溜溜梅” 外包装日期,每袋售价10元,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淇滨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保证其生产经营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符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事人通过篡改生产日期,使得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流入市场,加剧了食品安全的风险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使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消费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案例四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查处某便利店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擅自在网络上销售分装啤酒案

2022年11月3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依法对某便利店超范围在网络平台销售分装啤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没收违法所得1653.6元;罚款8.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2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便利店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从2022年4月起,将其购进的24桶共480升 “斑马精酿”啤酒,按1升/瓶进行分装后在其门店内和App上进行销售,截至案件调查时获利165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网络不是食品经营法外之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电商平台应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商家管理,建立专业有效的审核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网络食品销售违法行为,严惩食品行业中的非法逐利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2年3月12日,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小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并处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2日,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小学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校在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在校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共供餐5天,就餐人数200人,按照每人每天8元的标准,共收取了8000元餐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一直是监管的重中之重,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全面开展对各类学校食堂、托管机构食堂和校内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狠抓风险隐患排查,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案例六 鹤壁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的某村卫生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4月19日,鹤壁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某村卫生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作出没收过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9日,鹤壁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对某村卫生所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卫生所经营的2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把农村食品市场作为强化监管的重点,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切实保障农村食品消费安全。村卫生所作为治病救人场所,更应该心怀责任感,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但本案中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销售的食品疏于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七 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某保健品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8月24日,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保健品店虚假宣传行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2630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5日,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门市上通过举办讲座、授课等方式,虚假宣传其售卖的硒多种维生素片系列等含硒产品有治疗慢性病等功效,诱导消费者高价购买其商品,截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40350元、非法所得126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是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保健功能食品,产品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蓝色草帽样标志,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商家严禁宣传对疾病预防、治疗作用,更不能替代药品使用。

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八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查处的某小超市在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案

2022年10月31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依法对某小超市在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9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鹤壁市某小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经营商品货架上放置的高粱白酒外包装上标有 “本产品已申请外观专利,仿冒必究”字样,但未标明专利号。经查,当事人在知晓该白酒未标明专利号的情形下仍购进该白酒并用于零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食品专利是指依法取得的食品发明专利,可对食品实现全过程追踪、溯源,对于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食品专利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专利违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利。

案例九 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9月26 日,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的食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2日,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康师傅劲爽拉面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安全隐患大。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持续保证食品安全。在本案中,当事人未尽到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十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分局查处某小食店从事网络食品销售未按规定公示资质信息案

2022年6月29 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分局对某小食店从事网络食品销售未按规定公示资质信息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3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小食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从事餐饮服务业务,在其食品安全档案公示栏中仅公示有营业执照,未见经营许可证明等相关信息。当事人涉嫌网络食品销售未按规定公示资质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虚拟的网络店铺在与实体店铺一样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也应当与实体店铺一样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受到法律的约束,公示店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明是对于经营者最基本的规定,理应依法履行。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努力让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营造出一个更加公平、有序、安全的市场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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