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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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12-29 15:41:52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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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一批)
  
  本刊记者 朱有刚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1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十一批典型案例。
  
  一、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壹美天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8月,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对烟台壹美天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予以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2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烟台壹美天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手机端某平台发布的介绍其医疗美容机构及服务内容的广告有“持有卫生部认证的四级整形手术资质”的内容,与其经审批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内容不符,其广告内容发布前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以虚假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国家将美容外科项目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该医疗美容机构在不具备相应手术资质的情况下,为吸引消费者谋取经济利益,在发布广告时逃避审查使用“持有卫生部认证的X级整形手术资质”的内容描述,欺骗、误导消费者群体,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医疗美容相关市场主体应以案为戒,加强对广告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学习,树立守法经营的意识,依法诚信开展医疗美容广告活动。
  
  二、聊城市东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茌平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7月14日,东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茌平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4日,东阿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茌平县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润诚吉祥苑”楼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16日成立茌平县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阿分公司,在东阿县“润诚吉祥苑”楼盘销售过程中,未取得院子合法规划,把绿植围合区域当作院子进行销售,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东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房地产开发商为推销楼盘,夸大宣传、不实承诺,损害消费者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各种宣传乱象,加强对房地产宣传的监督,促进房地产项目介绍、说明、评价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营造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三、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世纪合力叉车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进行叉车改装案
  
  2022年9月5日,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南世纪合力叉车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进行叉车改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16.7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2日,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济南世纪合力叉车有限公司销售的叉车涉嫌私自改装,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取相关证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5日从正规渠道购进叉车一台,在无任何特种设备生产和改装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对叉车门架进行更换,并于2022年2月18日将改装后的叉车销售。该案涉案货值7.56万元,违法所得1.7万元。当事人未取得资质进行叉车改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槐荫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分类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查重罚、决不手软。
  
  四、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坊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9月26日,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潍坊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8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银忆江南住宅小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小区共有电梯22台,全部处于使用状态。其中,16台电梯安装竣工日期为2020年6月12日,由滨州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出具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6月,执法人员要求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潍坊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提供16台电梯2021年6月份以来的定期检验报告,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经查,华银忆江南住宅小区使用的16台电梯,自2021年7月1日至检查之日,未经定期检验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沾化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我国电梯保有量持续增长。为保障群众使用电梯安全,法律规定电梯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义务保证电梯的安全性能,必须经专业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测。查办此案,警示了电梯使用单位,有利于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五、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邹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9月23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管局针对邹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品牌服装1100件、罚没款10.0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服装带有某知名品牌文字及图形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标标识的授权使用证明等材料,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开始从事服装销售经营活动,共计销售金额2320元,未销售服装货值金额6.38万元,违法经营额共计6.6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做好打击假冒侵权工作,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化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标保护的正确认识,对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六、威海市乳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艾米尔成人用品自助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4月,威海市乳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艾米尔成人用品自助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因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4月,威海市乳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艾米尔成人用品自助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蓝金伟哥、极品伟哥等产品标注有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经检验,上述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威海市乳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须在医生指导下服用,严禁添加到任何食品中。该案查办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联合打击,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七、济宁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平台“防弹变瘦咖啡”店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3月,济宁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平台“防弹变瘦咖啡”店铺经营者张红丽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因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3月,济宁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咖啡进行网络食品安全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专利徽章”“SO吧”“纤SO坊”防弹咖啡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济宁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涉案食品声称有减肥功效,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损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有力打击和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消除了安全隐患,净化了消费环境,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八、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崔林未经登记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案
  
  2022年9月21日,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崔林未经登记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7日,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关于崔林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的案卷资料,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2月27日起,未经登记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发水。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商标权人合理经营商品的保障,能够引导消费者便捷选择自己需要的商品,商标侵权严重侵害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对商标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有力震慑了违法经营者,维护了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稳定的市场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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