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豚鱼及其制品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2024-04-15 10:59:48 来源: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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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豚鱼,亦称河鲀、气泡鱼、气鼓鱼、龟鱼、巴鱼等。河豚鱼在我国各大海区及长江中下游均有出产,是一种味道鲜美但含有剧毒的鱼类,加工不当则食用安全风险极大,严重者危及生命。国家明令禁止任何水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水产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第三方平台及网络食品经营单位、摊贩及个人经营野生河豚鱼及其制品、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河豚鱼内脏、病死河豚鱼和无合法资质、来源不明的河豚鱼及其制品。

为防范河豚鱼及其制品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广大群众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河豚鱼消费提示:

河豚毒素危害大

河豚鱼味虽鲜美,但河豚鱼体内的河豚毒素是剧毒的,是目前自然界发现的毒性最强的非蛋白毒素之一,且化学性质稳定,盐渍、日晒等一般烹调手段均不能破坏。若误食,中毒者会出现口唇、舌尖、手指轻微麻木等症状,随后呕吐、步行困难、言语困难,进而血压迅速下降、呼吸困难,直至意识消失,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普通的加工、烹调方法难以破坏河豚毒素,其潜伏期一般为0.5-3小时,目前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

加工经营河豚鱼有条件

2016年,原农业部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决定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文件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文件还对河豚鱼养殖基地、加工企业、加工人员安全、加工技术等方面都作出了严格规定,河豚鱼加工产品的包装上还要附带溯源二维码。除此之外,其他养殖的河豚活鱼、野生河豚鱼都禁止加工经营。您在购买河豚鱼及其制品时,可登录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官方网站查看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名单,确保来源安全放心。

经营使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河豚鱼,如自行宰杀加工养殖河豚鱼、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作为餐饮原料,均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各餐饮单位要以对公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做到不购买、不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河豚鱼。如经营者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及其制品,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意识要提高

广大消费者应珍爱生命、提高防范意识,切不可心存侥幸,应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食用未经批准生产加工的河豚鱼及其制品。若因食用河豚鱼及其制品而出现口唇及手指麻木、头晕、呕吐、全身无力等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第一时间送医院就诊。餐饮服务单位若发生食用河豚鱼及其制品中毒情况,应及时上报,并留存食品以备检验。

请广大消费者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食用无合法资质、未经加工的河豚鱼及其制品。如发现商场超市、水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有非法加工经营河豚鱼及其制品的行为,请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潘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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