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卖病死猪肉?我市首例食安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详情如何

2018-08-10 14:14:00 来源: 中国江门网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江门日报记者 朱仑

通讯员 刘洁 何奎

记者昨日(8月9日)从蓬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一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胡某因屠宰、销售病死猪肉,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共700余万元。胡某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据了解,这也是我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判决已于8月7日生效。

买来死猪屠宰后,再卖给他人做腊肠

2016年4月开始,被告人胡某多次驾驶小货车前往肇庆购买死猪,并先后雇佣胡某均、莫某坤、“贵州仔”等5人(另案处理)在其租赁的位于荷塘镇六坊石门村、棠下镇大林村等地的鱼塘进行屠宰,在对猪肉进行屠宰分解后再运输到其租赁的位于蓬江区荷塘镇六坊村、棠下镇横江村等地冷库中冷藏,再按照不同部位不同价格分别销售给潘某亮、苏某贵、邓某均等6人(另案处理)加工成腊肠等形式销售到市场。

在抓捕被告胡某等人的过程中,侦查机关当场查获已屠宰的死猪11头,未屠宰的死猪12头,查扣已分解的猪瘦肉212框(每框重40斤)、猪排骨41袋(每袋重30斤)、猪筒骨10袋(每袋重40斤)、猪舌1袋(重40斤),合计1万余斤。经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卫生研究所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检验,送检的死猪肉均检测出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与猪圆环2型病毒,具有高度传染性,若食用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经核实统计,被告人胡某从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份期间,通过对死猪屠宰分类、冷藏、包装后,对外销售金额达58669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肉给他人,以加工成腊肠等形式进入食品流通领域,危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触犯刑法的同时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6月29日的庭审中,被告人胡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等罪名及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

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死猪时间长达一年多,其作案时间长,致使大量病死、死因不明的死猪流入食品流通领域,长时间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120万元罚金及“所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5866950元。另要求胡某在广东省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以警示教育公众,消除危害影响,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相关职业。

★法官说法

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今年3月,《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颁布实施,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

此次法院裁判支持了蓬江区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间接表达了对损害公共利益尤其是涉食品安全领域犯罪“零容忍”的决心,以警示公众,进一步督促相关商家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实现公益诉讼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猪肉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食安中国 Copyright © www.cnfoodsafety.com 2012-2018

京ICP备09075303号-1 海淀分局网络备案编号:1101085079,110105537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1号楼1004室(邮编100039)

联系电话:010-88825653   010-88825683  010-64972251   010-88825687   业务咨询:010-88825689   值班电话:18600563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