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2018-09-25 09:37:04 来源: 齐鲁晚报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已正式实施近十天了。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三小”的经营行为,山东省食药监局为小餐饮制定了“清单”,同时为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和食品摊点定了规矩。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省食药监局制定《小餐饮日常监督检查表》,从五个方面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

一是主体资格。要求小餐饮业户要取得合法有效登记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登记证一致。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在经营场所醒目公示。

二是食品质量。小餐饮业户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在经营场所醒目公示。

三是进货查验。小餐饮业户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登记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保存时限不少于6个月。

四是环境设备。小餐饮业户要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场所及设备。食品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与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备给排水条件,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具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接触食品容器、工具、设备、包装材料安全无毒、清洁。废弃物容器能够密闭,垃圾及时清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分开贮存、运输。

五是操作流程。小餐饮业户要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饮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生、熟食品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同时,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省食药监局制定六项标准,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定规矩”。

一是亮证经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持有登记证;食品摊点持有备案信息公示卡。“三小”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以上证(卡)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二是安全承诺。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安全承诺书》,接受公众监督。

三是原料公示。采购的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记录食品原料及添加剂使用情况,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加工原料、添加剂名目公示》。

四是单据留存。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单据,以证明进货渠道合法。进货单据留存不少于六个月,并放置于生产经营场所。

五是操作规范。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要求。

六是场所清洁。场所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上下水设施齐全,油污、垃圾及时清理,物料整齐摆放,无苍蝇蚊虫、无异味。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食品 摊点 小作坊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食安中国 Copyright © www.cnfoodsafety.com 2012-2018

京ICP备09075303号-1 海淀分局网络备案编号:1101085079,110105537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1号楼1004室(邮编100039)

联系电话:010-88825653   010-88825683  010-64972251   010-88825687   业务咨询:010-88825689   值班电话:18600563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