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重典治乱关键在治权
就此,可以肯定,食品安全法在颁布实施仅仅5年之际就面临大修,无疑与国内食品监管所面临形势,同时应该也与社会公众对食品监管要求有着一定的对应关系。所以在此情况下,全国人大机关遵从社会公共意志,按立法程序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肯定是一件好事。不过同时笔者也认为,食品安全监管重典治乱的关键或还在治权。
首先就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讲,也许不能否认,几年前国内食品领域频现毒大米、红心鸭蛋、孔雀石绿、瘦肉精、三聚氰胺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其中原因虽在某种程度上与国内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有着一定关连,不过与之同时其中还有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与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甚至于失职、渎职存在着相当的关系。也就是说,即便是在当时有关法律法规与食品多头监管体制的情形下,如果有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够恪守自身职责、认真执法,那有些食品安全事件本也应当可以得到一定抑制的。
就此意义层面上来说,立法固然对扭转国内食品安全形势而言肯定是一个重要前提,可与此同时,已有食品安全事件所有的历史经验与教训也告诉我们,即便是有了完备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但同时若没有有效的执法失责追究机制与之同行,那一方面,提高食品领域违法成本的“重典治乱”法律要求可能会束之高阁,进而会让法律要求陷入一纸空文尴尬;另一方面,结果也或许会使从根本上扭转食品安全形势的公众要求,同时面临纸上谈兵危险。
所以,面对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笔者认为,就立法与执法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缺一不可的关系讲,食品安全监管“重典治乱”的关键或还在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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