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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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险缘何叫好不叫座?

2014-09-15 11:22:39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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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进有了不少令人称道的好消息。山东、湖南、山西、江西、浙江、湖北、上海、吉林、辽宁等地,或省里推进,或这些省份的某市某地区推进了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试点工作。虽然各地的该险种还处于试点阶段,但总归是多了一条保护食品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途径。消费者在消费食品受到人身损害后,可以找第三方索赔,定损赔偿也有了专业的客观依据,从而避免了与食品企业的扯皮烦恼。
    然而,实际情况并不是那么乐观。食品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投保率有说不足10%的,有说只有1%的,总之是大多数食品企业不愿意参保。究其原因,除了保费估计不菲,小企业感到无力承担之外,恐怕还得具体原因具体分析。而且,好像现在还没有看到有开始赔偿的案例。
 
政府行为起关键作用
 
    考察各试点食安险的地区,政府行为的推进起到了关键作用。
    山西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山西保监局联合出台《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全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领域开展为期两年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共同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管理。
    经山西省食药监局和山西保监局协商,确定由人保财险公司为试点承保单位,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餐饮场所责任保险、餐饮业经营者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4种保险产品,由人保财险公司按照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开展保险签约及服务工作。各企业可根据营业面积、规模和年度销售额等实际情况与人保财险公司协商确定赔偿限额及费率。同时,明确对估损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事故,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相关专家确认保险责任后,由保险公司预付。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和经验后,将引入其他保险机构共同承保,逐步健全完善责任保险制度。
    湖南  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从2014年8月起在全省范围开展试点,为“舌尖上的安全”增添另一道屏障。《意见》要求,开连锁餐厅、经营学校食堂、或是在药店里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企业,以后都必须先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试点的重点参保对象包括:重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含食品生产小作坊)、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提供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大型工地工厂食堂。他们说,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投保类别、承保方式、费率确定、保险理赔都比较复杂,设计它所需的基础数据又比较缺乏,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出于成本考虑和侥幸心理主动投保的积极性不高,所以必须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推动。
    山东   2014年6月22日,山东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签约仪式在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仪式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与泰山财产保险公司签署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作意向书。山东凤翔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与泰山财产保险公司分别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合作协议。
    山东省食安办、省食药监局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作为一项复杂、系统的社会管理工程,涉及企业、政府、社会等方方面面。保障食品安全,需要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共同落实,行业自律和社会他律共同生效,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共同激活,法律监督和道德引导共同作用,只有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才能不断破解食品安全的深层次制约因素,才能不断巩固食品安全的企业主体基础和社会环境基础。
    江苏   江苏保监局积极争取省政府的支持。江苏省副省长毛伟明确要求,积极推进江苏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扬州、常州、镇江和苏州等地工商部门也给予了大力支持。2012年04月18日,扬州工商局率先在江苏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开了全省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参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先河。20家中小型食品销售企业首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
    镇江市润州区放心消费创建办下发专门文件,明确要求各街道抓好辖区内餐饮服务企业投保工作。镇江市润州区工商局也积极推动辖内食品流通领域企业强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各地试点的情况虽效果各异,但有一点几乎一致相同,即政府推动的力量不可或缺,且保险的试行带有强制推进的特色。对于这一特色,政府部门的人士并不避讳,他们认为,食安责任险在我国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还是新事物,以往不仅投保的企业少,而且基本是出口企业才参与,要让国内食品企业完全接受还有一个过程。而且要让企业拿钱出来交保费,企业完全自觉自愿现在还不太容易,所以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是必要的。
 
保险条款免责内容或许让投保者犹豫不前
 
    从食安险的保险责任看,容易让投保人存侥幸心理。食品安全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也就是说,生产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消费者损害才是保险所承保的责任,此外造成的损失是不赔偿的。而食品生产的“疏忽与过失”,是可以在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情况下避免的,如果能避免,企业不就白交保费了吗?
    这种疑虑在免责条款中可以显示得更明确充分。食安险规定了很详尽的免责条款,笔者数了一下有28条之多,就是说在28种情况下食品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都是不赔偿的。那么,除掉这28种情况以外,生产者的“疏忽或过失”产生的概率还会有多大呢?而且有的条款也不好界定,比如说第五条的第六小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消费者人身损害,保险不予赔偿。故意行为好理解,厂家如果故意投放劣质原料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就是违法,由法律判定厂家赔偿。那“重大过失”怎样界定呢?在保险责任里明确了“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予以赔偿。“重大过失”不赔偿,“疏忽或过失”就赔偿,二者的界限是什么?什么算重大的过失,什么算疏忽或过失,没有数量标准,到时是保险公司说了算还是企业还是消费者说了算?估计还是保险公司说了算吧。这样会不会造成买保险时保险公司热情服务,理赔时又被一大堆的免责条款拒之门外呢?因此企业买食安险的积极性不高,这也不能不说是原因之一。
 
强制推行有必要,完善服务要跟上
 
    推行食安责任险的必要性在今天已经毋庸置疑,但要指望现阶段食品企业都自觉自愿上食安责任险,是不现实的,因此强制推行十分必要。
    正如某省食安办的负责人所说,食安责任险的投保类别、承保方式、费率确定、保险理赔都比较复杂,设计它所需的基础数据又比较缺乏,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出于成本考虑和侥幸心理主动投保的积极性不高,所以必须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推动。而且,强制推行食安责任险也是法律规定了的。2013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里面就提及了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如果食安责任险像交强险一样,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上保险才能获得食品生产许可,那样也会有第三方来监督企业的食品安全生产制度,对促进食品安全水平是大有裨益的。
    当然,强制上保险后,保险公司的各项服务也要跟上。比如对食品生产企业一年没出安全事故的,第二年保险费减交一定的比例;而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第二年保险费上涨的奖罚制度,以及理赔的快速守信等等。
    无论如何,虽然食品安全责任险推行几年来效果不是很乐观,但毕竟在往前推进。相信再过一段时间,这个险种将会有更多的企业购买,而食品消费者也将获益于这个险种的推广。最重要的,是食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心将更强,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水平,也必将日益得到提高。

 
(本开记者 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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