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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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食品安全事件解读

2017-02-09 15:53:40 来源: 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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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崇民 傅廷振 郑杰川 本刊记者
    刚刚过去的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这一年,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发生了一系列重大事件,其中包括“十三五”规划发布(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前三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陆续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相继出台,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启动,四川发生因误用亚硝酸盐而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等。为此,本刊记者特别邀请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营养指导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杜荷、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副秘书长郭京、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评估一部朱江辉(博士)、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食药农化事业部杨桂玲和中国保健协会保健品市场工作委员会技术法规总监李芃,就以上事情的相关情况为广大读者进行了详细解读。
    “十三五”期间,食品行业将进入新常态
□ 杜荷
 
    201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发布。“十三五”规划将食品安全问题提到国家战略高度,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十三五期间,食品行业将进入新格局、新常态,即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预计到2020年,主营收入将达到16万亿元。
    加快自主创新、保障改善民生、国企改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与区域协调发展这五大领域的重点突破将促使食品行业发生巨大变革。
    行业的动力是创新发展。结合并顺应全国经济形势,抓住“一带一路”、京津冀协调发展战略机会开拓发展空间。其次,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纳米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转化为新业态、新产品。“工业4.0”与“互联网+”的全球化历史机遇,都将助力食品行业形成新的商业模式。
    国企改革是“十三五”规划的重头戏,食品工业亦不例外。行业景气度高、竞争相对缓和且公司品牌力强、经营业绩相对较差的国企,可能具有较大改善空间。
    针对食品行业小而散的现状,产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整合集聚将是“十三五”期间重点强调的内容,政策有望向之倾斜,方向是促使行业内兼并收购,小行业集中度提升,倾向性支持骨干型龙头企业做强,中企做大,小企做精。其中,对食品饮料企业而言,更强调的是商业模式创新;白酒与啤酒领域绝大多数是国资背景,国企改革将使公司释放活力;在竞争较为饱和的中低端酒水市场与乳制品领域,行业兼并整合渐渐提速,这些领域的龙头企业已占据较大市场份额,今后依靠外延式扩张的概率较大。
    践行“同线同标同质”,利国利民利企业
□ 郭京
    
    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听取质检工作汇报时提出,质检部门要促进企业出口产品和内销产品在同一生产线按相同的标准生产,使内外销产品达到同样的质量水准。为适应国内消费升级的需求,帮助出口食品企业的优质产品资源投放国内消费市场,引导国内相关产品提质升级,2015~2016年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试点和启动了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工程。
    什么是“同线同标同质”?
    “同线同标同质”是指出口企业在同一条生产线上,按照相同的标准生产出口和内销产品,从而使供应国内市场和供应国际市场的产品达到相同的质量水准。
    出口企业“三同”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
    “同线同标同质”一般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企业获得出口备案注册资格并有实际的出口业绩;二是企业自我声明投放内销市场的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三是加工企业需获得HACCP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种养殖企业基地获得GAP认证(良好农业操作规范)。
    “三同”工程实施效果
    2016年5月,国家认监委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线,全国各地出口食品企业积极响应号召。截止目前,共有1150余家出口食品企业实现内外销供应“同线同标同质”,通过“出口备案+企业自我声明+HACCP/GAP认证”的方式,加入到“三同”工程当中,推动出口优质产品回流国内消费市场,让老百姓购买到符合出口标准的优质“三同”产品,实现新增国内订单55.6亿元。
    联盟开展“三同”工作进展
    为充分整合国内相关认证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引导出口企业转型升级,拓展三同产品市场,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在国家认监委及各相关方的大力支持下,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联合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认证机构、科研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成立了出口产品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促进联盟(以下简称“三同联盟”),并积极配合认监委开展了一系列实质工作:
    一是通过联盟网站(http://santong.ciq.org.cn/)和“三同联盟”微信公众号举办宣传推广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转换思维,加速国内销售食品质量与国际接轨,帮助提高“三同”企业和产品的社会认知度。
    二是联合国际水产养殖联盟和美国水产品HACCP联盟与国家认监委共同开展“国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与认证合作伙伴项目”,为出口食品企业搭建互相交流、互相学习、共同发展的平台,提升国内养殖水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和产品内外销稳定发展。
    三是在上海和北京分别组织出口食品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企业市场对接会,为300余家“三同”企业与50余家商超和“三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深入沟通和交流机会,切实帮助出口企业成功开拓国内市场。
    四是积极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指导出口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帮助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与国际相关领域、相关机构的合作,围绕国内外最新技术法规标准等内容共同开发课程等,根据企业需求,向企业宣贯国际国内相关政策法规和最新要求,提供企业质量安全内审员培训等技术支持服务。
    实施“三同”工程的意义
    “同线同标同质”实质上是供给侧的一场质量革命,它能够带来以下效果:
    第一,从消费者的角度,有利于改善我国消费者的生活品质,满足国内中高端需求。消费者不出国门,就可以买到与国际市场同样优质、价格合理的产品。第二,从企业的角度,有利于国内企业利用国内国外两个资源,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实现“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过去,企业要按不同的标准生产国内外两个不同市场的产品,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经营难度,一旦国际市场发生变化,外销产品就会陷入困境。第三,从国家的角度,能够带动国内相关产业加快提质升级,引导消费回流,优化供需结构。“同线同标同质”还可以推动国内国际市场的深度融合,促进更高水平的全方位开放。因此,“同线同标同质”是加强供给侧改革、提升质量供给水平、提振消费信心的重要举措,是利国利民利企业的好事。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新常态”的挑战
□ 朱江辉
   
    2016年5月10日、7月20日和10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分别发布了第一、第二和第三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分析的通告。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第一季度: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占不合格总数的33.8%,食品中微生物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总数的22.9%;第二季度: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占不合格总数的33.6%,食品中微生物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总数的25.5%;第三季度:食品中微生物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总数的35.6%,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占不合格总数的30.1%。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十二五”期间,通过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倡导社会协同治理,强化风险评估等技术支撑,加强监督抽检,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等举措,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但是威胁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还没有消除,特别是导致我国居民罹患食源性疾病的微生物危害仍然猖獗,根据2011~2015年食源性疾病报告数据显示,我国平均每年近1/4病因明确的食源性疾病事件和超过4成的病例都是由微生物污染所导致。
    上述论点得到了食药总局2016年三个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的支持。首先在整体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的同时,食品微生物污染状况却维持不变,甚至在不断恶化,如2016年前三季度食品抽检的合格率维持在97%以上,但是食品微生物污染所占的比例从第一季度22.9%,跃升到第三季度35.6%,除去温度上升导致微生物繁殖的因素外,也从侧面反映出监管部门、媒体和公众对食品微生物污染的重视程度不够,监管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其次,食品微生物污染的环节众多,监管成本较高,难度极大,亟需更强的技术支撑,仅从第一季度对食品微生物污染的因素分析可以看出,食品微生物的污染来源横跨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零售和家庭等食品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广泛涉及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物流方、零售业主以及消费者等多个利益相关方,技术上需要考虑环境因素(如温度)、食品因素(如食品加工方式)、微生物因素(如致病力),以及消费者行为因素(如卫生习惯)等。因此,食品微生物污染已经成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新常态”,并对我们的监督管理提出更大的挑战。
    针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反映出的问题,首先,全社会要提高对食品微生物污染的严重性的认识,摈弃微生物所导致的食源性疾病就是“拉肚子”、“是消费者自身的问题”、“不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错误观念,监管部门要从切实降低食源性疾病、保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最迫切亟需解决的问题入手,认识目前食品安全的“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把食品微生物污染监管放到重要位置,通过政策杠杆,鼓励食品企业采取多种措施降低食品微生物污染,仿效美国“花生酱沙门菌”事件,对明知食品中存在微生物污染、可能危害人群健康,却不作为,甚至隐瞒和欺骗的行为采用法律武器进行严厉打击!
    其次,要加强食品微生物污染监管的技术和人才建设,培养具有食品微生物工作背景的监管人员,开发快速检测技术,在大数据分析基础上采用风险分级方法筛选对我国居民健康影响最大的食品类别和微生物进行重点监管,并且通过定量的微生物风险评估方法,发现重点的污染环节、参数和标准,建立基于风险评估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零售的良好规范。
    第三,要在全社会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饮食文化、理念和行为方式,教育消费者有理由、有义务和有办法对食品微生物污染说“不”,特别是提高对厨房内交叉污染的认识,从厨房做起,做到正确选购食材,低温储存,案板及厨具生熟分开,正确洗手和清洁厨具等。
    “特医食品是蓝海”
□ 刘学聪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行为,加强注册管理,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2016年3月10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颁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同年7月1日实施。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是临床医生和临床营养师进行营养支持的重要武器。它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或代谢紊乱等人群、疾病患者的特殊营养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这类食品由临床医生和临床营养师指导使用,对患者进行营养支持,是疾病治疗、康复及机体功能维持的必需品。
    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外就已经在临床上普遍使用特医食品,欧洲、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应用尤为广泛。经过临床实践,特医食品在改善病人营养状况、促进病人康复、缩短住院时间、节省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被许多国家列入医保报销范围。
    特医食品在中国的前身主要是按照药品管理的静脉注射营养液(肠外营养)和很小部分的肠内营养制剂,用于临床营养支持。中国政府为推动和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中国的发展,2010~2013年,国家卫计委先后发布了“2+1”的标准体系。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首次确立了特医食品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特殊食品实施注册管理。根据法规,特医食品按年龄分为婴儿(0~12月)和成人产品,成人产品又分为非全营养、全营养及特定全营养产品。产品广告需要获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产品销售主要通过传统零售(商超+电商等)以及医务(医院+药店)渠道,其中特定全营养产品只能在医务渠道销售。
    未来,“特医食品是蓝海”是根本判断。但眼下,行业企业需忍耐。政府定调产业扎实推进、稳步发展,设置了较高的产品准入门槛。同时,消费者(尤其是临床医生)认知度较低,医院采购系统准入等问题也将是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套用股市的话:“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但风险背后,孕育着商机,只是这商机需要实力与耐心。
    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的原因解析
□ 杨桂玲
   
    近期,四川省巴中市发生了一起因误用亚硝酸盐引起的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物中毒事件。         
    什么是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是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一类含氮无机化合物,其外观与食盐类似,呈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无臭,味微咸,易潮解和溶于水;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应用于肉制品中。常见的亚硝酸盐主要有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等物质。
    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的原因有哪些?摄入(亚硝酸盐)量超过多少时可导致人死亡?
    常见的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误食误用:由于亚硝酸盐在外观上与食盐相似,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使用或食用,是引起中毒的主要原因,上面的事件就是一起典型案例。二是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类物质:亚硝酸盐是生产肉制品中常用的护色剂和防腐剂,能够保持产品颜色亮丽,同时可以抑制肉毒梭状芽胞杆菌的繁殖。如果超量使用或者使用一些不明配料的复合添加剂,就可能造成亚硝酸盐残留量超标,引发食物中毒。由于亚硝酸盐是致癌物亚硝胺的前提,长期食用亚硝酸盐残留量高的食品会增大致癌风险。三是由于新鲜蔬菜中硝酸盐含量较高,极易转化为亚硝酸盐,刚腌渍不久的蔬菜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会有所增加,该情况下食用容易导致中毒。还有就是有些地区地下水中硝酸盐和亚硝酸盐含量较高,长期饮用会发生中毒。
    亚硝酸盐进入人体后,血中低铁血红蛋白被其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从而失去输送氧的功能,致使组织缺氧,出现青紫而中毒。当亚硝酸盐的摄入量达到0.2~0.5g时可导致中毒,超过3g时可致人死亡。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亚硝酸盐在食品中的使用限量及残留量有哪些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亚硝酸盐的使用有明确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可作为护色剂、防腐剂在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油炸肉类、西式火腿、肉类罐头和熏、烧、烤肉等肉制品加工中使用,最大使用量为0.15g/kg。并对最大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做了明确规定:西式火腿类为≤70mg/kg;肉类罐头为≤50mg/kg;其他肉制品均要求≤30mg/kg。
    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如何防范亚硝酸盐导致的食物中毒?
    消费者应加强自我防护意识,防止误食亚硝酸盐引发的食物中毒。建议消费者购买正规渠道销售的食盐。要注意食用新鲜蔬菜,不食用存放过久或变质的蔬菜。腌渍的蔬菜要腌透后食用,一般两周以后亚硝酸盐的含量逐步减少,30日后基本检测不到,可以放心食用。在食用加工肉制品、咸菜等食品时,可搭配富含维生素C、茶多酚等成分的食物,以降低可能含有的亚硝酸盐的毒性。对于亚硝酸盐含量高的地下水,一定要进行处理,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后方可饮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使用亚硝酸盐时,应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投料,设置专人和专门场所保管,双人双锁,严格监管,防止误用和丢失。同时对于复合腌制剂一定要弄清产品配方,核算产品中亚硝酸盐的含量,科学使用、规范管理,降低食品中亚硝酸盐超标的风险。
    保健食品行业解决问题的过程  将实行更加科学的监管
□ 李芃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于2016年12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保健食品的生产和一般食品有比较大的不同,所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列入特殊食品之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循规范统一、科学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此次印发施行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企业往往把影响行业的规章分为四个等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细则》可归纳到规范性文件之中。此前,保健食品的生产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进行审查,《细则》的出台完善了对保健食品生产的审查内容,其审查过程更加详细。例如,《细则》对审查时的现场记录有了更加详细、明确的要求,对组织机构、人员资质、厂区环境、布局设置、生产设施、空气净化系统、水处理系统等生产环节均有涉及,企业申请时需做好相关方面的工作。
    在我国,保健食品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期间不可避免的发生过一些问题。当前,随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不断完善,规范了保健食品行业曾经遇到的问题。相信伴随管理体系的升级,保健食品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将得到更加科学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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