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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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地沟油”事件 五人背叛无期

2014-09-22 12:00:10 来源: 中国食品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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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某夫妇在5年间制售9300公斤地沟油,并出售给师某等3人制售食物,备受延安各界关注的陕北地区首例涉“地沟油”食品案件昨日在延安再审,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据了解,此案经子长县法院一审后,5人均获刑,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5人无罪。

  一审:涉“地沟油”食品案 5人获刑

  2012年4月9日,子长县警方和食药监部门联合破获了贾某夫妇熬制地沟油一案。经查,从2008年开始,贾某夫妇听说用动物腐烂的肉皮和内脏能熬制地沟油,就开始低价收购或拣拾一些摊贩丢弃的动物内脏和腐肉来熬制猪板油、猪花油,并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师某经营的食品加工公司和石某、杨某经营的饭馆。从2008年至2012年4月份,贾某夫妇共制售地沟油9300公斤,获利十余万元。随后,贾某、师某等5人被警方刑拘。

  同年12月18日,子长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陕北地区首例涉“地沟油”食品案件。法院审理查明,贾某夫妇炼制的猪油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国家食用猪油标准。一审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两年,罚款两万元,判处其余四人10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这4人均被宣告缓刑。

  该案宣判后,师某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院以证据不足判5人无罪

  2013年4月,该案二审开庭审理。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办案的子长县公安机关提取待检样品的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将变质猪油掺入送检样品的因素,提取物证时使用的盛装器具也有可能污染样品。师某的食品公司生产的果馅经检测鉴定是合格产品。此外,法院还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贾某在炼制猪油时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13年9月18日,法院以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作出终审判决,贾某、师某等5人无罪。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子长县检察院建议延安市检察院启动审批纠错程序,建议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

  今年5月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该案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责令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未当庭宣判 公诉人认为应撤销二审判决

  昨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但未当庭宣判。

  在庭审中,延安市检察院公诉人认为,贾某夫妇、师某等5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撤销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依法追究5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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