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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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监管顺应电商时代 淘宝上卖吃的且卖且珍惜

2014-12-26 15:06:43 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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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安监管顺应电商时代,入网销售食品必须有实体店并取得经营许可证被建议增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众多个人卖家或将面临去留选择

  网售食品的监管将越来越严密,网售食品的质量也将更为放心,对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也将更为有效。这一预见的理由是,日前,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凡在网上销售食品必须有实体店并取得经营许可证,作为建议之一被提出,被认为是食安监管顺应电商时代的前瞻之举,引起了广泛关注。

  变化:食安监管从对第三方平台有要求

  到对经营销售主体有要求

  网络食品的监管盲区在逐渐填补。早在去年十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就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等。

  这一规定直指一直监管无依据、难发力的食品网售,引起一片叫好声。而立法也是因为食品消费趋势现状所需。自2009年以来,食品生产、销售的大环境变化飞速,其中突出的一个变化就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从网络上买回各种各样的食品。数据显示,2010年的食品类网上交易额达到138.4亿元;到2011年5月,淘宝网上的食品店铺就达到28.8万家,同比增长近2倍。

  与食品网购发展迅速相伴而生的是,食品安全问题也浮出水面,监管执法、消费者维权均缺少法律支撑,增加立法成为共识。“最近的一次审议,在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作出规定外,建议增加‘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意味着凡是在网上销售、生产经营食品的,都必须有实体店。这个实体店还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的要求取得许可资质。”长沙市一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负责人点评。

  影响:难达到规范生产要求,个人卖家较难转成正规军

  通过网店和移动媒体,包括淘宝、1号店、微信等觅食寻香,已是都市一族的生活习惯之一。消费需求也让食品提供者看中了网络平台,微信、淘宝店等在拇指、鼠标的戳戳点点中,甚至成几何级的爆发影响力,成为食品经营者鏖战的又一天地。

  好食匠家庭美食厨房便是其中一家。这一家销售的自制秘制牛肉干、猪肉干、芝麻猪肉条以及多种酱料的特色店,因“经常应朋友之邀将自己烹制的美食寄给他们吃”,在朋友圈里的知名度越传越远,后来就有了淘宝网店。在经营资质上,店主介绍说,“我们有营业执照,但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又不是办厂。”

  这样的店如若放到实体店的管理体系中,因属于食品生产环节,应取得QS证。“因为食品有包装应属生产加工范围,应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就是质监部门核发的QS证。如果只是销售,则应有食品流通许可证。”长沙市一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负责人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在淘宝等众多第三方平台上,网络上的食品销售主体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传统的食品制造商或品牌商,一是传统的渠道商或零售商,前两者实现规模生产或规模销售,在证照和生产经营上比较规范,此外就是个人卖家。

  而众多像上述卖家一样的淘宝店主,呈现规模小、类型杂的现象。他们在线下大多没有经营实体,一般采取兼职经营的方式,进货渠道复杂多样,经营者多为农民、上班族或学生,经营管理的水平较低。而由于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贮存条件简陋等原因,食品安全难以保证,标签不合格、交叉污染、超过保质期等问题就比较突出,淘宝网上消费者对于这一类经营主体的投诉率一直高居首位。

  而个人卖家要取得QS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必须在生产场地、生产规模、管理模式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成本上的投入太大,也注定他们较难转成正规军。

  疑问:有望填补监管空白,但需要更多操作细则

  网上销售食品须有实体店并取得经营许可证,作用将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方便顾客查询经营商的信用度怎么样。二是如果顾客购买到不合格的食品,便于维护权益。三是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对于假劣食品案件的查处将更有效。

  对于监管方来说,网购监管如何统一是他们关注的。食品入网销售,涉及食品生产、流通、网络运营等多个部门,如何实现监管统一,避免出现家家管变成家家都难管的情况,需要监管各方进行协调统筹。

  此外,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界定,也需要明确。长沙食品监管有关人士认为,现在依据专家解释,淘宝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而微信、微博则不算,而微商已兴起,以什么标准来划分需要在附则里给出定义,即什么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立法应该更前瞻,以跟上消费趋势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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