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台湾地区拟制定包装食用盐品的氟标示规定

2016-03-29 15:26:04 来源: 厦门WTO工作站

评论0  我来说两句

  为积极防治龋齿,参考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及世界各国之作法,台湾地区拟于食盐中添加氟化物,并规范标示规定,以达到适当供氟、预防龋齿的目的。2016年3月25日, “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0008号公告,预告订定“包装食用盐品之氟标示规定”,6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卫生福利部”已于2016年4月27日预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新增食品添加物氟化钾及氟化钠,开放于小包装家庭用食盐使用,用量以氟离子计,并订有限量及规格标准。为期能明确、充分揭露氟盐的信息,“卫生福利部”预告订定“包装食用盐品之氟标示规定”草案,针对添加氟化钾、氟化钠的包装食用盐品,应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且品名应以“氟盐”、“含氟盐”或“加氟盐”命名。此外,还应注明“并同使用含氟盐及氟锭前,应咨询牙医师意见。”及“限使用于家庭用盐”等醒语字样,并应于产品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示,且应于营养标示字段内标示产品的总氟含量。其相关醒语标示字样的字体,其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四毫米且其颜色须与产品外包装底色明显不同。另,该等氟盐产品可于包装上宣称标示“可帮助牙齿健康”。该标示规定与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的氟化钾及氟化钠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预计同步于2016年7月1日实施。

  草案条文及说明如下:


规定
说明
一、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规定订定之。
法源依据。
二、添加氟化钾、氟化钠之包装食用盐品,应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且品名应以「氟盐」、「含氟盐」或「加氟盐」命名。
添加氟化钾、氟化钠之包装食用盐品之品名标示事项。
三、前开食品标示内容应注明:「并同使用含氟盐及氟锭前,应咨询牙医师意见。」及「限使用于家庭用盐」等醒语,并应于产品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示,且应于营养标示字段内标示产品之总氟含量。
添加氟化钾、氟化钠之包装食用盐品之醒语及营养标示事项。
四、前开食品得于包装上宣称标示「可帮助牙齿健康」。
添加氟化钾、氟化钠之包装食用盐品之宣称标示事项。
五、醒语标示字样之字体,其长度及宽度各不得小于四毫米且其颜色须与产品外包装底色明显不同。
醒语之标示方式。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台湾地区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食安观察-《食品安全导刊》杂志官方网站 © 2012-2025 食安观察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7530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5079, 1101055372号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街长安中心5号楼4层403(邮编100043)

联系电话:010-88825653   18500121702

稿件查询:010-51919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