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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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 餐位费等霸王条款在辽宁将被禁止

2016-05-26 16:13:08 来源: 沈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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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网讯(记者张举)《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更好贯彻和落实新条例的开展,5月25日,辽宁省暨沈阳市《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在沈阳召开。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16年3月23日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是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两年的基础上,结合辽宁省实际对原《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进行了重大修订后推出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新条例将进一步强调餐饮、美容美发等服务侵权行为,围绕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难题,将责任划分更明细,让消费者维权有据可依。而新条例的实施也有很多亮点。

  亮点一:餐饮业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处以5000元罚款

  亮点二:汽车经营行业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亮点三:洗染衣物应提前注明详情,衣物造成损失需退费。

  除此之外,条例中还规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违法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该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民事责任等,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且承担预付款利息。

  ★美容美发行业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效果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做或者退还已经收取的费用。

  ★以后消费者再遇到问题,可以向相关的行政部门来投诉,也可以向消协投诉,比如具体的问题,餐饮收费可以由工商部门来处罚,有纠纷的情况下,由消协和行政部门一起来调节。

  ★值得一提的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可具有强制执行力。《条例》规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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