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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启动 生产经营者如何从容应对?

2020-06-04 16:59:40 来源: 中国食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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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郴州出现多名婴儿食用所谓“特医奶粉”,造成营养不良。经查明,“特医奶粉”并不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也不是婴配乳粉,而是固体饮料。婴幼儿长期食用固体饮料,会导致维生素D缺乏,引发佝偻病。这一事件不仅折射出固体饮料生产销售市场的混乱,同时也反映出一些生产经营者存在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对固体饮料等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对于这一专项整治行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该如何从容应对呢?

 

专项整治行动重点突出

 

首先,整治对象具体明确。此次整治对象十分明确,从企业名称、获证类别及经营地点、销售对象进行加以区分。整治对象标准主要分四个方面,包括以企业名称关键词为整治标准等。其中,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关键词的普通食品生产和委托生产的企业,会成为此次整治对象。例如,某某生物营养技术有限公司、XX营养科技有限公司、XX(北京)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含有关键词越多的企业,被整治的几率越大。

 

其次,整治行动重点突出。在通知中,首先针对四方面违法违规行为,重点突出开展整治工作。因此作为食品生产者要特别注意,生产范围是否具有超出食品安全许可范围进行生产。例如甲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类别为热食类食品,但除了制售热食类食品,该企业还制售凉菜。甲企业经营凉菜超过了其许可的食品类别范围,这种超范围经营是未取得凉菜的食品生产,处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另外,我国对特殊食品采取注册备案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应当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应该进行注册或备案,因此从事以上生产经营的,应该办理注册备案手续,并且按注册备案情况进行生产经营。

 

通知还要求重点整治非法添加的行为。在通知中,对非法添加四种行为进行整治:添加非食品原料、添加非食用物质、药品以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了食品类添加剂名单、不得添加食品类别名单、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名单及其他可食用物质。而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有些生产商在减肥茶、蜂蜜中掺杂药品,是此次行动整治的重点。

 

再次,是整治健康功效宣传和虚假宣传的行为。健康功效宣传和虚假宣传行为一直是打击的重点。对于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18年发布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明确: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声称食品、保健食品可以替代药品等。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对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在内的其他方式虚假宣传进行相应处罚。在现实中,一些经营者利用健康讲座、赠送礼品、会议讲座营销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这些虚假宣传方式将会是整治的重点。

 

最后是违法营销及混放销售行为。违法营销食品是指一些食品只能通过许可才能进行销售,而有些经营者利用网络、会议、电话等方式进行违规销售。混放销售是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药品或将特殊食品与药品放在一起进行销售。特殊食品与药品由于其生产、存放、食用条件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因此规定经营者要分开销售,让消费者能够区分。在现实中,混放销售违法违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如部分便利店把保健食品与普通饮料混放;第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如将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与普通婴儿食品混放等;第三,婴幼儿配方食品与普通婴幼儿食品混放。如一些母婴用品店将婴幼儿配方食品与其他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第四,药品与保健品、普通食品混放。如一些药店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或同时与药品,甚至与消毒用品等混放销售。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经营者实施混放销售行为,最高处以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处以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者需提前自检

 

根据通知时间安排,2020年7月31日前企业应开展自查工作,排除食品安全风险。相关企业,特别是重点整治的企业,应当在此前做好自查自检工作,做到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具体而言,第一是检查生产经营许可情况。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自检事项包括: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是否超许可证范围,尤其是否以普通食品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特殊食品,如以固体饮料等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检查生产许可证是否到期,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检查许可事项是否需要变更,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载明许可事项;检查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体要求包括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制度、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等方面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这些方面要持续保持许可条件。

 

第二是检查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生产经营过程包括从原料进货、加工生产以及销售服务的整个过程。生产经营者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一是制度检查。是否建立相应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按照法律规定期限保存相应记录和凭证。另外是关键环节控制检查。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关键环节包括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最后检查受托生产标准及样品是否留存。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委托生产应当委托有生产许可的生产者,作为委托方应当检查受托方是否有相应生产许可,而作为受托方应当做好样品留存,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三是检查非法添加情况。非法添加自检包括:记录是否真实、完善。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包含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等信息,原料领用、投料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根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四是检查标签标识情况。标签标识主要检查:产品名称合法。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产品名称需要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得使用药品名称命名;营养信息标注是否客观真实。标签是否标注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是否标注或暗示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的字样;对于特殊食品,是否标注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最后是检查宣传和销售情况。宣传和销售情况包括:销售者是否存在混放销售行为;是否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推介、虚假广告等形式,向婴幼儿、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虚假宣传的销售行为;是否未经许可或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外,利用网络、会议、电话等营销方式违法销售;是否存在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宣传(原标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启动,生产经营者如何从容应对?)。
作者: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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