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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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出台《食品安全风险会商联席会议制

2014-06-17 10:44:02 来源: 食安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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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充分发挥河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承担的食品安全职能,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公众饮食安全,近日,河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出台了《食品安全风险会商联席会议制度》。

  此《制度》所称风险会商是指省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能中,以排查、获取的风险信息为基础,通过会议商讨的形式,集体分析研判风险因素、确定风险程度和防控措施的过程。风险管理坚持“研判、预警、处置”与日常食品安全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联席会议组成单位为省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会议需要,参加联席会议的可为全体成员单位,也可为部分相关成员单位。出席会议人员为各单位分管领导或联络员。必要时可邀请行业协会、高等院校、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该《制度》规定,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会议。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听取上次会议确定的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变化情况介绍;通报分析当前的安全风险信息;研判下一阶段安全风险点及风险程度;研究确定防控对策和措施,指导全省食品安全工作。

  据了解,该省要求每年度第一次风险会商联席会议以排查、研判年度或较长时期存在的中长期风险为主,同时排查、研判近期风险存在情况。第二、三、四次会议以排查、研判近期存在风险为主,同时排查、研判新出现的中长期风险存在情况。省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分析研判风险点及其风险程度,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形成《食品安全风险因素排查防控表》(见附件),提交会议会商。省食安办负责联席会议召集、组织工作;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汇总、整理《食品安全风险因素排查防控表》等材料,根据会议确定的意见,形成风险报告或会议纪要。

  《制度》规定,风险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风险信息情况;基层监管中发现上报的安全风险信息情况;受理投诉举报及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事项中反映的安全风险信息情况;食品抽查检验中发现的安全风险信息情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安全风险信息情况;公共媒体、社会舆情反映的安全风险信息情况;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行业、地域特征等信息和情况;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情况及掌握的违法犯罪情报线索;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倾向性、突出性的安全风险信息;其他需由联席会议讨论会商的事项。规定对联席会议确定的风险点及风险程度,采取以下防控措施:对涉及的企业和产品加强监督检查;对相关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抽验;部署开展专项整治;明确牵头部门,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及时化解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制度》要求,对联席会议形成的防控措施,按以下原则落实:对涉及相关成员单位的具体监管问题,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对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问题,由主办成员单位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对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由省食安办主任召集会议专题研究,统一组织落实。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需要发布警示信息的,由相关成员单位依照职责拟定发布;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由主办成员单位依照职责拟定发布;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警示信息由省食安办拟定发布。相关成员单位应就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点变化及现状等及时进行跟踪、分析和整理,于下次联席会议予以反馈;遇到特殊情况,应按时反馈。

  该《制度》还要求建立风险会商档案,相关成员单位应将风险管理有关材料如风险排查防控表、防控处置措施、风险报告、会议纪要等,及时归档保存。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通过的决定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须及时向该省食安办报告。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保密纪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无故缺席,对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随意泄露。如指定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该省食安办请假,经批准后可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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