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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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尽早发布

2014-08-06 14:27:19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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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个领域出了问题,管理者的思路基本上是:先严抓严打,后加强立法。食品安全也不例外。冷静想一下,“运动式执法”对于应急或许有效,却不可能成为常态的管理方式。至于立法,“远水解不了近渴”本是立法固有的品性,即便是正在制定的这部被誉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恐怕也无法穷尽对所有可能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防范,更何况是为一个具有热爱美食传统的十几亿人口的大国立法。

  其实,世界上从来就没有绝对“安全”的食品。所谓“安全”,只是一个风险概率意义上的问题。无论管理者还是普罗大众,都需要首先正视并且逐步接受这样一个理念。既然没有绝对安全的食品,那么监管能达到的最佳效果,不过是让绝大多数市面上流通的食品能够达到公众认可的安全标准。由于食品安全标准是普通人不会涉足的科学问题,我们就只能信任具有专业水准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因此,监管的效果与政府的公信力有直接关系。而政府的公信力,与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又有直接关系。

  在接受食品安全具有相对性这一理念的前提下,食品安全的信息交流,其实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交流——不是某种食物是否合格这么一个模糊的概念,而是可以精确到某种食物或者食物中的某种成分对人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概率有多大的问题。那么,为什么是“信息交流”而不是“信息公开”?因为后者以单向公开为主,前者却强调双向互动。发达国家在过去的几十年间,积累了很多此类经验,我们不妨多多参考。

  在互联网发达和“自媒体”泛滥的时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发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敏感,造成的影响也更大。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124条第一款禁止未经授权者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并强调相应的行政处罚,是一项非常严厉的制度,但它的预期效果却令人堪忧:首先,“重罚”与“良效”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来就没有过令人信服的证明,更不用说执法力量的有限——考虑一下我国的人口情况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别忘了把食品小作坊小摊贩都算进去,不论他们是否合法设立,但他们是客观存在的;其次,禁止未经授权者发布食品安全信息,貌似有理,实则极易成为政府任意干涉公民通信自由(包括在网络上的通信自由)和媒体的新闻自由的绝佳借口;更糟糕的是,为媒体和公众设置“封口令”,恰好可以成为政府不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挡箭牌”——请原谅公民对政府的不信任,这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的常态,否则法律就不需要监督政府了。

  一个健康合理的制度,应当是在上述权利义务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当有关食品安全的疑问出现时,政府应当做的是,赶在谣言四起之前,主动发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包括:食品中的添加剂可能导致的副作用的概率;保健食品的推荐适用人群、推荐食用的方法、计量和存在副作用的概率;比如食品所含污物及农药、化肥等残留的安全剂量和相对安全的个人单位时间内累计食用总量,等等。对任何个人就食品安全提出的质疑,政府应当在公开的平台上及时予以回复。如果政府发布信息足够及时,与公众的互动能够顺畅进行,不仅食品安全的隐患更容易被及时发现(通过政府主动监督和接受公众举报而及时启动调查),而且因食品安全所引发的恐慌,以及各类谣言所带来的混乱,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被减轻甚至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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